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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核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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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
来源:昌图县扶贫办 |
昌图县人民政府文件
昌政办发〔2016〕48号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定点帮扶单位:
为做好我县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夯实脱贫攻坚工作基础,结合我县实际,即日起对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开展一次核查工作。
一、要按照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标准及程序规定,对现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一次全面复核,认真检查对象确定的各个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坚决纠正“十一条”等违反有关规定的现象,不符合贫困标准的坚决取消其建档立卡资格。
二、对没有履行民主程序或履行民主程序不充分,群众意见较大的贫困户进行重新核查认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贫困户取消其建档立卡资格。
三、以镇为单位,按照贫困人口总量不变的原则,补录符合建档立卡标准的贫困人口,补录贫困人口应严格履行识别程序。
四、2016年7月,各镇开展建档立卡自查,于7月31日前将核查结果报县扶贫办;2016年8月1日—8月15日,由县农发局、县纪检监察局、县民政局组成核查小组对建档立卡情况进行核查。
五、各镇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镇长亲自挂帅,倒排工作进度,切实组织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核实整改工作。对于虚报、瞒报建档立卡情况的核查小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根据省扶贫办关于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的要求,不允许变动相应信息,各镇要及早做好核实,争取主动,待系统开通及时修改;核实整改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核实要广泛深入,流程要规范公开;整改范围只限发现问题的贫困户,核实发现问题及整改内容全部登记上报。需补录贫困人口应严格履行识别程序。(注:严格按照民主及入户信息采集程序,补录可参照《昌图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图县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昌扶贫办发〔2014〕1号)文件)
六、低保户申领标准:人均收入低于3139元的家庭,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家庭中依靠父母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建档立卡标准:贫困人口的识别,是以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2015年度)在3141元以下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住房、健康和教育等情况,贫困人口是以户为单位进行识别,贫困人口即贫困户家庭成员。
附件:1.不符合贫困标准需取消建档立卡资格登记表(样本)
2.贫困户信息采集表
3.贫困人口数量表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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