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脱贫发〔2016〕4号

抚顺市贫困户动态管理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脱贫攻坚工作精准识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机制,结合抚顺脱贫攻坚实际,特制定抚顺市贫困户动态管理综合评价办法。
第二条 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住房有保障和收入有来源为综合评价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每年由县(区)扶贫办指导乡(镇)政府组织力量按照时间节点实施。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四条 评价对象为我市农村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村中符合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要求的农户。经相关部门已识别登记的低保户、五保户和残疾人(持证)家庭不再进行评价。
第五条 农村农户中有下列情况的,因不符合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要求,不予进行评价。
(1)全家外出3年以上的农户。
(2)在城镇拥有门面、楼房或有多处房产的农户。
(3)村内自有房屋档次或装修水平明显高于一般水平的农户。
(4)有轿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农户。
(5)有大中型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工程机械、运输工具的农户。
(6)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两委干部的农户(特别困难的除外)。
(7)种养大户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8)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户。主要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机构聘用制人员、社区服务者、护林员、水管员、库管员、协警、卫生员、防疫员等。
(9)家庭成员中有注册企业、专业合作社法人、股东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农户。
(10)家庭成员中有国有林场职工和国有农场退休职工的农户。
(11)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农户。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 评价劳力。通过评价农户的劳动力状况、有无病残人口、医疗支出和劳动技能掌握状况,估算其务工收入和医疗基本保障情况。
(一)劳动力数量。主要评价农户家庭拥有劳动力的情况(每1个劳动力记2分)。
(二)健康状况。主要评价农户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发展能力(5分)。
(三)劳动力素质。主要评价农户主要劳动力掌握适用技术及参加培训的情况(4分)。
(四)医疗保障。主要评价农户家庭成员有病治疗情况(10分)。
(五)务工情况。主要评价农户家庭成员打工状况,测算收入情况(每收入500元记1分)。
第七条 评价生产。通过评价农户的耕地、林地和家庭经营情况,估算其家庭收入情况。
(一)人均经营耕地面积。主要评价农户人均实际经营耕地面积的情况(每经营1亩地记1分)。
(二)人均经营林地面积。主要评价农户人均实际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每经营10亩地记1分)。
(三)产业收益和经营性等其它收益。主要评价农户人均种植经济作物、特色产业、特色养殖和经商、餐饮、修理、运输等经营收益情况(每收益500元记1分)。
第八条 评价教育。通过评价农户在校生现状和教育负担情况,估算其受教育情况、教育支出和发展潜力。
(一)受教育情况。主要评价农户义务教育等保障情况(10分)。
(二)教育负担情况。主要评价农户供子女上学经济负担情况(5分)。
第九条 评价生活。通过评价农户的居住情况、吃饭情况、穿衣情况和家庭负债情况,估算其贫困程度。
(一)住房情况。主要评价农户住房情况,测评居住条件(10分)。
(二)吃饭情况。主要评价农户一日三餐吃饭保障情况(10分)。
(三)穿衣条件。主要评价农户四季穿衣保障情况(10分)。
(四)家庭负债。主要评价农户因病、因学、因灾负债情况(每负债500元记-1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对农户的综合评价按照“农户自评—村两委评议—乡(镇)政府审查—县扶贫办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农户自评。每年的11月底,由各村组织农户按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填写《抚顺市贫困户动态管理综合评价测评票》自行打分,上报村委会。
(二)村两委评议。每年的12月中旬,村两委会对农户申报的自我评价情况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查。
(三)乡(镇)政府审查。乡(镇)政府在接到各村申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各村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分别在申报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扶贫办审定。
(四)县(区)扶贫办审定。次年2月初,各县(区)扶贫办完成对乡(镇)政府上报名单的审定,审定名单返回各乡(镇),分别在所申报村进行公告,并登录建档立卡信息网,对扶贫对象建档立卡信息进行调整。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依据评价指标,对农户进行综合评分,确定贫困程度。
(一)未脱贫户。当年测评总分60分以下的农户为未脱贫户,应根据贫困原因重点给予扶持。
(二)易返贫户。当年测评总分60-80分的农户为易返贫户,需根据易返贫原因给予进一步巩固扶持。
(三)稳定脱贫户。当年测评总分80分以上的农户为稳定脱贫户,不列为扶持对象或退出扶持程序,做脱贫处理。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根据评价得分情况,确定贫困户致贫原因,对未脱贫户和易返贫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
第十三条 生产方面扶持。
(一)发展产业扶持。采取互助扶贫和金融扶贫方式,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帮助贫困户确定1—2个增收项目,扶持贫困户通过发展产业实现稳定增收。
(二)组织联动扶持。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建立、加入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对符合扶贫要求的专业合作社给予低息贷款支持,确保每个贫困村至少有1个专业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经营等方式带动贫困户抱团发展产业,促进增收。
(三)企业带动扶持。引导贫困村、贫困户与现代农业园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能人大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吸纳安置贫困人口,支持贫困户将土地、山林及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和资金入股参股到扶贫经济实体中获得分红,努力实现贫困人口“土地出租挣租金、入园打工挣薪金、入股参股挣股金”。
第十四条 劳动力方面扶持。
(一)实施医疗保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人口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提升医疗救助水平,缓解贫困家庭生存压力。
(二)实施兜底保障。对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力脱贫的人口,发挥政府的兜底作用,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实施技能培训。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实施“雨露计划”,培养新型农民,增强贫困家庭自我发展能力。对有劳动能力且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实施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本领,增加贫困家庭工资性收入。
(四)开展结对帮扶。组织干部与贫困户进行结对帮扶,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分析致贫原因,找准脱贫门路,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组织农村党员干部、致富带头人和返乡青年帮扶当地贫困户,示范带动困难群众发展增收产业。
第十五条 教育方面扶持。
(一)基础教育方面,对家庭经济困难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费,保障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职业教育方面,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在校生学费,并可按政策享受国家助学金,让每个贫困家庭的孩子学到一门技术,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切断贫困代际相传的根源。
(三)教育负担方面,对家中有高中及大专(或高职)以上在校生的,实施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助学工程,联系社会爱心人士开展结对帮扶,切实减轻贫困家庭学业负担,使其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生活方面扶持。
(一)实施危房改造扶贫。对贫困户建房时间、房屋结构、房屋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回访、审核确认、张榜公示,逐村逐户建立档案,对二三级危房进行维修、对一级危房进行拆除新建。视家庭收入情况、人员构成情况,合理确定改造面积和资金投入,让贫困农户真正受益。
(二)实施移民搬迁扶贫。坚持农民自愿、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步将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居住过于分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难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移民扶贫,做到实施一个搬迁项目、安置好一方群众、实现一方人脱贫。
(三)实施救助式扶贫。进一步动员各界力量,通过政策兜底扶贫、驻村扶贫、结对扶贫、资产性扶贫和社会扶贫,帮助贫困户解决吃饭和穿衣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省脱贫攻坚政策变化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争议仲裁工作,由扶贫、农委、教育、民政、住建、卫计、统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抚顺市农户家庭各项收入评估参考标准
2、抚顺市贫困户动态管理综合评价核分表
抚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抚顺市农户家庭各项收入评估参考标准
为准确核实农户家庭各项收入,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调研情况,制定本参考标准。
一、家庭农业收入标准的确定。应根据家庭所拥有的土地、山林、水域面积、等级质量、劳动能力状况、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性、比较性评估。如种植业收入,要根据土地的等级、质量及劳动能力状况,按一定比例核定产量、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按近3年来平均价格或最低价格计算。
二、家庭其它各项收入标准的确定。由核查人员采取索证、评估、对比、评议、入户调查等方式确定,也可采取定量和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三、各项收入参考标准。
(一)建筑、劳务业
1、建筑劳务技工月收入3000元。
2、建筑劳务力工月收入2000元。
3、保姆、商场营业员、文化娱乐业服务生、保洁员月收入1200元。
4、更夫月收入900元。
5、个体打工者月入1200元。
6、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打零工收入按每月770元计算收入。
7、国家发放给60周岁以上老人的保障金不计算收入。
(二)运输业
1、大客运、大货运司机月收入3000-3500元(包括打工司机),小客运、小货运司机月收入2000元(包括打工司机),出租司机月收入2000-2500元(包括打工司机)。
2、机动三轮车营运月收入1500-2000元。
3、摩托车拉脚月收入1000-1500元。
4、人力车拉脚月收入1000-1500元。
(三)商业
1、小商品摊床月收入1000元。
2、服装、鞋袜摊床月收入1000元。
3、盒饭食品类摊床月收入1000元。
4、蔬菜、水果摊床月收入1000-1500元。
5、各类小商品、小百货店月收入1000-1500元
(四)餐饮业
1、各类小餐饮月收入2000-2500元。
2、厨师:一级(高级)月收入4000元,二级(中级)月收入3000元,三级(初级)月收入2500元。
3、中档饭店及宾馆服务员月收入1500-2000元。
4、小吃部厨师月收入2500元;各类餐饮、旅店服务员1200元。
(五)修理业
1、家电维修部月收入1000-1500元。
2、自行车修理部月收入1000-1500元
3、摩托车修理部月收入1500-2000元。
4 、其它杂修理部月收入1000-1500元。
5、汽车修理工月收入2000元。
(六)服务业
1、修鞋月收入1000-1300元。
2、小理发店月收入1200-1500元。
3、服装裁剪月收入1000元。
4、搓澡月收入1200-1500元。
5、废品收购月收入1500-2000元。
(七)赡养费、扶(抚)养费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的,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按每人每月最低不少于70元计算。子女是低保家庭或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不计算赡养费。
(八)种植业
1、旱田每亩年收入600-700元。
2、水田每亩年收入500-600元。
3、蔬菜大棚每平方米年收入25元;陆地菜田每亩年收入600元。
4、陆地食用菌每平方米年收入20元。
5、已有收入的果树,每株年收入10元。
6、中药材及其它经济作物每亩年收入1000元。
7、国家给的粮食直补水旱田每亩94.15元。
8、农作物副产品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年纯收入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纯收入计算。以上各项标准,应考虑贫困群众劳动能力状况、土地质量等因素,适当下浮,下浮比例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九)养殖业
1、养猪指自己吃或卖的商品猪,每头按200元计算纯收入。
2、养家禽按每只5元计算纯收入(20只以下不计算)。
3、出售或做工(役畜)的牛、马、驴、骡等大牲畜,每头800-1000元)。
4、养羊按每只100元计算纯收入。
5、每个蛙塘年收入2000元。
6、其它经济动物按实际纯收入计算,实际年纯收入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纯收入计算。
(十)渔业
1、养鱼每亩水面年收入2000元。
2、捕鱼年收入2000元。
3、其它水产养殖按实际纯收入计算。
(十一)林业
1、林木按实际纯收入计算。
2、烧柴按每人200元计算年收入。
3、培育林木苗每亩年收入1000-2000元。
4、其它林副产品按实际纯收入计算。
(十二)副业
1、脱谷(粒)机每台年收入2000元。
2、豆腐坊年收入3000元。
3、磨米坊年收入2000-3000元。
4、用于翻地、耙地、营运的拖拉机年收入3000元,自用按500元计算年收入。
5、山货采集等副业按实际获得纯收入计算。
(十三)能够核定实际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四)其它各项收入按规定执行。
四、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上年12月的纯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五、贫困人口脱贫标准为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080元。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其它因素,逐年更新脱贫标准,到2020年脱贫标准约为农民人均纯收入4400元。
附件2:
抚顺市贫困户动态管理综合评价核分表
“一评劳力”核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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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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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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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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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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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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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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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1 个劳动力增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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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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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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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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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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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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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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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员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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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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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劳动力健康,其他成员常年患病或有不同程度残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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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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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员常年患病或有不同程度残障但没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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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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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员因常年病患或有不同程度残障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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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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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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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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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新农合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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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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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参加新农合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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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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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
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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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病能及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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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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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困难有病不能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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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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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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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1门以上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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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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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过培训但未完全掌握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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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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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参加过培训又不掌握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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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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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打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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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500元增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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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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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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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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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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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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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生产”核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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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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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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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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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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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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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含不在册和承包他人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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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1亩增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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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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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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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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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亩(不含)以下或没有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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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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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经营林地面积(含购买他人林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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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10亩增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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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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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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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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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亩(不含)以下或没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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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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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产
业收益
和经营
性等其
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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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作物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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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500元增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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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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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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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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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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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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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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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500元增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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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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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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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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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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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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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性等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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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500元增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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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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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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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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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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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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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教育”核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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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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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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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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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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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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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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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校读书子女(不含因经济困难辍学、因缺少劳动力辍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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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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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按最低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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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读书子女没有因经济困难或因缺少劳动力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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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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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读书子女因经济困难或因缺少劳动力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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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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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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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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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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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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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校小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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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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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按最低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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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校初、高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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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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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校大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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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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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生活”核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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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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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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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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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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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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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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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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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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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部危险需部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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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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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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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整体危险,需拆除重新建设(或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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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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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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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三餐能保证且节日有肉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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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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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三餐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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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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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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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三餐不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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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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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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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有应季衣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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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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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棉衣、棉被等过冬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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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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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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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棉衣、棉被等过冬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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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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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 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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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500元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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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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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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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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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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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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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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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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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500元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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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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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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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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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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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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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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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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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 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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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500元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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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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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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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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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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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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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6年5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