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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扶贫办关于提前下达2017

省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来源:省扶贫办

辽扶贫办发〔201699

各市(不含大连)扶贫办:

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落实2017年脱贫目标任务的通知》(辽脱贫发201612号),2017年全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是确保25.66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500个贫困村销号、5个重点县摘帽。为保证顺利完成目标任务,立即启动2017年脱贫攻坚工作,及早落实扶贫项目,现将2017年度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计划提前下达给你们(具体分市额度见附件),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准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脱贫发20164号)要求,各市、县(市、区)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捆绑集中使用,发挥合力,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二、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一)尽早落实脱贫攻坚项目。省财政将2017年扶贫专项预算指标《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2016827号)已经下达到各市,各地要抓紧按照辽脱贫发20164号文件有关规定,依据当年减贫任务和贫困人口脱贫需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及时拨付扶贫资金,尽早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扶贫项目建设进度。按要求及时将资金和项目计划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二)强化与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后相匹配的监督管理。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依据当年脱贫任务人数、建档立卡移民扶贫户数等因素切块下达到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自主确定。县级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市级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三)加大项目资金考核检查力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脱贫攻坚督查巡查重要内容。按照省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省扶贫办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扶贫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县要按照省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认真抓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及时将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市、县实施脱贫攻坚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并作为对各市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事项

1、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17年扶贫专项资金已于122拨付给相关县(市、区),具体见《辽宁省扶贫办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1698号)。

2、按照与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和辽宁省统计局的脱贫成效监测方案,切块下达到有关市的脱贫成效监测资金,主要用于抽样贫困户和辅调员监测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统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按照《辽宁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机制实施方案》(辽脱贫发20161号)文件规定,对脱贫人口、重点县摘帽予以扶持政策延续。康平县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全部脱贫,2017年安排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00万元,资金按有关规定用于对已脱贫农户扶持,巩固脱贫成果。

4、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市、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监测系统运行、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监测、规划制定、项目评估、脱贫检查验收、宣传公示、档案和报账制管理,以及扶贫系统、驻村工作队订阅《中国扶贫》杂志等支出。

 

附表:1.提前下达2017年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2. 2017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表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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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省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16]9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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