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扶贫办关于建立扶贫贷款工作 统计通报考核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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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7日 |
来源:资金监管处 |
辽扶贫办发[2015] 41号 辽宁省扶贫办关于建立扶贫贷款工作 统计通报考核制度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扶贫办: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统计通报考核制度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5] 66号)要求,自2015年6月起,建立和实行扶贫贷款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月统计制度。组织各县(市、区,下同)扶贫办(局)在每月10日前,会同合作金融单位(包括农信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中和农信等)进行系统和数据对接,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获贷情况,登陆“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填报上月《扶贫小额信贷月度统计表》(详见附件1)。 二、建立季通报制度。组织各县扶贫办(局)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登陆“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填报上季度《扶贫小额信贷季度统计表》(详见附件2);使用Excel表格填报《扶贫项目贷款季度统计表》(详见附件3)。各市扶贫办(局)要按季度汇总,从信贷发放情况、信贷运行情况、信贷扶贫效益等方面,分析扶贫贷款进展情况,编写季度分析报告,于每季度首月18日前报省扶贫办扶贫资金监管处,省扶贫办汇总情况并通报。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月统计和季通报情况纳入省对市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各市要对各县扶贫贷款情况进行考核,制定奖惩措施,并定期通报。 四、要求。各市要积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各县扶贫办(局)据实填报报表,严格按时间汇总、分析和报送扶贫贷款信息。 附件:1、 扶贫小额信贷月度统计表 2、 扶贫小额信贷季度统计表 3、扶贫项目贷款季度统计表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抄送: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贫困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县(市)扶贫办(局)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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