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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情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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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1.3倍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

 

  最近,民政部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特困人员的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并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民政部明确了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残疾等级和罹患重病等情况,确定其有无劳动能力;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是否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财产状况及使用情况等,确定其有无生活来源;根据申请人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与申请人生活关联情况等,确定其是否具备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 

  对于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视其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6项指标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民政部要求,全国各地要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同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还要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 

  民政部明确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对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继续探索推进家庭托养、寄养和社会助养,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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