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政办发[2016]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义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8日
义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试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和使用精准,依据辽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制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脱贫发[2016]4号),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制定义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一、基本原则
精准扶持。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用于扶贫对象,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
突出重点。加强扶贫开发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突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重点,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权责匹配。强化各级政府在资金使用和监管中的责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公开透明。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引导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使用管理。
二、资金分配
(一)分配依据
1.省办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计划及相关政策要求;
2.当年全县脱贫任务及项目计划;
3.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和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后,县切块下达乡镇,乡镇对扶贫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组织实施和脱贫成效负主体责任。
(二)额度控制
省定项目按省定资金标准和额度执行(如危房改造),切块下达到县的扶贫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实际规模和需要确定。
(三)资金拨付
1.规范操作。依据财务制度要求完善资金拨付手续;
2.及时验收。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拨付项目资金或说明不予拨付的理由;
3.适时预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情况预拨部分项目资金。
三、资金使用
(一)利用金融信贷支持扶持贫困家庭创业。统筹财政扶贫资金,通过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补偿基金)的方式融入商业银行,放大资金量,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商业银行为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县财政同时予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支持。采取以补代奖、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贫困家庭自我发展或自主创业脱贫致富。
(二)鼓励重点企业吸收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每个重点企业带动发展1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其中安排就业的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在6000元以上。每带动一户每年可免费使用扶贫互助金1万元或贴息1000元,互助金使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正规注册的农村专业生产合作社通过吸收就业或带动生产发展使贫困户脱贫5户以上,每带动一户以补代奖1000元;致富带头人通过吸收就业或带动生产发展使贫困户脱贫3户以上,每带动一户以补代奖1000元。
(三)实施电商扶贫工程。鼓励贫困户通过开设农村淘宝等网店,自我发展实现脱贫。经有关部门验收消号后,每户给予网路资费补助2000元。
(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增加贫困家庭收入。积极倡导和鼓励贫困家庭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稳定增加贫困家庭收入。每个发电单元建设资金由农发行贷款扶持80%,15―20年期。剩余的20%资金免费使用扶贫互助金,金额在3000元―10000元。在贷款期限内死亡的(互助金借款免费使用期限最长为10年),由村集体收回债务权利,所得收益用于发展村社会事业。
(五)鼓励贫困人口参与科技扶贫项目。通过免费向其提供科技扶贫项目、产品和服务,促进农作物增产增收,实现贫困人口脱贫。
(六)免费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生产技能培训。利用扶贫资金,对有技术和技能需求的贫困人口中及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村干部和专业大户等致富带头人实施免费培训。
(七)实施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对住房环境恶劣及居住危房、险房的贫困人口给予专项住房改造补助。在省定补助标准和规模的框架下整合使用资金,通过定额、定向的办法,实施新建、翻建,帮助改善居住环境,实现脱贫。
(八)实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将扶贫资金作为农村人口大病救助基金,提高大病再保险报销比例,解决因病致贫和防止因病返贫问题。
(九)针对贫困村突出问题定点定向扶持。在行业帮扶省定贫困村基础设施改造的基础上,采取专项补助的办法,改善贫困村薄弱环节,实现贫困村摘帽,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专项补助贫困村主导产业发展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资金监管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省、市扶贫办备案。
(二)扶贫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察工作。
(三)切实推进扶贫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告公示年度扶贫项目安排计划和实施情况、举报方式等内容,接受贫困人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