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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岫岩县扶贫办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来源:岫岩县扶贫办

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脱贫发〔2016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发展资金”)是指省、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和中央财政下达我县的扶贫发展资金。

第三条 扶贫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精准扶贫、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扶贫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扶贫发展资金使用要按照上级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围绕岫岩脱贫攻坚目标,有计划使用,补助标准按照省扶贫办年度计划并结合我县实际安排执行。

第五条 省财政切块下达扶贫资金的分配要与当年脱贫任务挂钩,要与项目库相结合,与脱贫人口相匹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第六条 移民扶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搬迁和D级危房原地翻建建设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分期拨付方式,移民搬迁户及D级危房改造户与乡镇签订易地搬迁或危房翻建协议,预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待新房竣工或移民购房验收后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

第七条  光伏扶贫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政府,工程通过验收,电站并网发电后,拨付资金总额50%;并网发电半年后,系统运行正常,拨付资金总额的40%;剩余资金总额的10%作为工程质保,并网发电一年后拨付。

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项用于建档立卡、动态监测、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公示和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

第九条 扶贫发展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条 县扶贫办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按上级要求,实行建立项目库与资金切块下达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乡镇(办事处)扶贫机构和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履行上报项目的管理责任。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乡镇(办事处)要指派专人到项目实施单位()现场核对,确保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条件,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扶贫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乡镇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到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备案。

县扶贫办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负责做好各项扶贫资金的检查验收工作。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拨付实行转账及“一卡通”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和报账情况,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由县扶贫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列入《岫岩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扶贫项目及物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需有政府采购的扶贫项目及物资,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档立卡扶贫对象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公示并由当地政府审核,方可纳入扶贫统计监测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扶贫档案数字化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上级财政及扶贫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各乡镇(办事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对象的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时间均不少于10天。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启动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后,可拨付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八条 报账票据必须真实、合规、合法,严禁“白条”报账、代签代领。所有报账票据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县扶贫办,由扶贫办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 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财政扶贫资金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未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随意调整变更的项目。

三、报账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备的项目。

四、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重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资金拨付情况。

二、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第二十二条 接受社会监督。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项目实施各关键环节要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扶贫、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查清事实。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转移、拖欠、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如数追回,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往制发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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