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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4日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20005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鞍山市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加大投入力度,不断丰富扶贫开发工作内涵,把增加贫困对象收入、尽快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以专项扶贫为重点,以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为支撑,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更加注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更加注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注重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让贫困群众尽快富裕起来,共享美好幸福生活。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全市农村实名登记、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增幅10%,保障扶贫对象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贫困地区经济社会较快发展,贫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与全省农村同步进入东部发达省份行列。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现代农业。围绕“一县一业”建设,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相关的种籽种苗、农业设施装备、农资营销、农产品加工、流通运输和休闲农业等延伸性产业链条,放大设施农业的牵动效应,提高劳动就业率。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为切入点,强力推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农产品出口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地吸纳贫困农民投入致富产业。到2020年,贫困地区要基本形成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体系。

(二)完善基础设施。推进贫困地区土地整治,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到2015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和农田水利设施有效大改善,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到2020年,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

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到2015年,完成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优化农网结构,提高输电能力和设备装备水平,改善农网电能质量,提高供电可靠性,彻底解决贫困村(屯)供电能力不足等问题。到2020年,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供电服务水平,全面解决贫困地区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加快贫困地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贫困(屯)路网建设进一步完善,70%贫困村(屯)实现通沥青(水泥)路。努力实现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贫困地区行政村村村通班车。到2020年,全面提高贫困地区公路服务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全面改善农村交通出行环境。

(三)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低保边缘户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要建立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到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农村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发展教育文化事业。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积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做到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逐步提高农村家庭困难寄宿生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补助标准。继续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对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推动农村中小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到2015年,贫困地区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有较大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9%;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提高农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水平。扫除青壮年文盲。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远程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

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和农村业务文化队伍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农村广播电视户户通;每县建有一座数字电影院;每乡镇建成一个具有数字图书服务功能的综合文化站;每村建有一个标准文化广场;完成农家书屋一卡通工程,建立文化专管员队伍;继续深化送文化下乡活动,加强业务文化骨干培训和辅导工作;支持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协助规划文化产业项目,努力培植和扶持农村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五)改善公共卫生和人口管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健全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加大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控力度。组织城市医务人员到农村开展诊疗服务、临床教学、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提高贫困地区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到2015年,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基本健全,县级医院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每个乡镇有1所公办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卫生室,到2020年,贫困地区群众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更加均等。

加强贫困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到2015年,贫困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35‰以内,妇女总和生育率控制到1.4左右。到2020年,贫困地区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逐步实现人口均衡发展。

四、工作措施

按照省确定扶贫标准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扶贫标准确定为3200元,扶贫对象共16.32万人。要通过实行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实名制”管理,坚持扶贫项目到户、扶贫资金到户、扶贫措施到户,切实保证扶贫对象得到有效扶持。岫岩县、台安县是重点扶贫的贫困地区,要坚持发展振兴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坚持开发式扶贫和社会保障相结合,整合扶贫资源,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各投其资、各负其责、各记其功、渠道不变,有机结合、共享成果。

(一)项目到户扶贫。按照扶贫标准,对贫困农户进行建档立卡“实名制”管理。以县为基础单元进行建档立卡数据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全面实施互助式扶贫管理,互助资金有偿借给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周转使用。要将到户扶贫资金与社会扶贫资金、金融信贷资金充分结合,组织贫困乡(镇)、村(屯)选定优势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

(二)移民扶贫。对生存条件恶劣或者居住在自然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贫困农户实施移民扶贫。同时,引导其他移民搬迁项目优先在贫困地区实施,共同促进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着力培训和发展后续产业,确保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三)技能培训。以促进扶贫对象稳定就业为核心,对农村贫困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不断提高农村贫困劳动力的就业能力。每年,贫困劳动力就业率要达到95%以上。

(四)产业扶贫。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优势,培植壮大特色支柱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引导和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基地建设与贫困农户产业项目相结合或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的扶贫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五)金融信贷扶贫。继续落实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完善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针对贫困地区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六)加大对残疾人扶持力度。优先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增加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做到贫困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到户、科技推广到户、技术培训到户、生产服务到户。广泛开展针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互助活动。

(七)加强定点扶贫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驻鞍部队和武警部队,要积极参加定点持贫,承担相应的定点扶贫任务。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与定点扶贫工作。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定点扶贫任务。继续实行市领导联系贫困乡、县乡领导联系贫困村、党员干部联系贫困户制度。定点扶贫单位要“帮村带户”,制定规划,筹措资金,选派干部挂职扶贫。定点扶贫要与其他扶贫方式有机结合,发挥整体规模效益。

(八)动员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大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规划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等群团组织以及海外华人华侨参与扶贫。

五、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下提高认识,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建立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工作部门和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扶贫开发与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选好配强贫困乡村领导班子,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积累的有效途径,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效毕业生到贫困乡村工作,帮助建班子、带队伍、抓发展。

(三)强化扶贫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市、县扶贫机构,强化职能,加强扶贫队伍建设。要确保扶贫开工作有责任部门,有实施主体,有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由组织、扶贫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不断提高扶贫系统干部和政策理论水平和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各级扶贫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四)加强扶贫宣传工作。切实加强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对扶贫实践进行系统总结,逐步完善中国特色扶贫理论和政策体系。加大扶贫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资金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机制。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制度,扶贫项目的确定、扶贫资金的分配,都要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绩效考评和通报制度,严格考评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实施等情况。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

(六)加强扶贫统计监测。健全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更加及时客观反映分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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