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贫困人口精准
识别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现将《辽宁省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6年3月18日
辽宁省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做好建档立卡工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 24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贫困人口识别标准
辽宁省贫困人口的识别,是以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发布的年度扶贫标准1.1倍以下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住房、健康和教育等情况,按照一定方法和程序来进行。贫困人口是以户为单位进行识别,贫困人口即贫困户家庭成员。
(一)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标准
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式为年家庭各类收入总和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后,除以家庭常住人口数。其中家庭收入包括四个部分,即全家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通过日常工作所得的收入,即农户家庭成员本地临时务工、外出务工所获得的收入。
2、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3、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农户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养老保险金、各类补偿款等,以及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4、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5、家庭生产经营性支出,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二)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的认定标准
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识别标准的农户,要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农户现居住的住房是C、D级危险房屋,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
2、农户家庭成员因患心脏病、癌症等需要经常住院治疗的大病或肝炎、糖尿病等需长期用药治疗的慢性病,已经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农户家庭中有正在就读大学、高职、中职、高中等花费较高的学生。
(三)低保、五保和残疾人户的审核标准
年度低保标准低于识别标准的低保户、年度五保标准低于识别标准且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符合识别标准的残疾人户要纳入贫困人口。
(四)具备以下情况人员的识别标准
存在以下情况的农户,以实事求是原则重点审核。
1、全家外出3年以上的农户。
2、在城镇拥有门市房、楼房或有多处房产的农户。
3、房屋档次或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村内其它农户的农户。
4、拥有轿车、高档摩托车、高档冰箱、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农户。
5、拥有大中型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工程机械、运输工具的农户。
6、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两委干部的农户(特殊困难的除外)。
7、种养大户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8、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户。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机构聘用制人员、社区服务者、护林员、水管员、库管员、协警、卫生员、防疫员等。
9、家庭成员有在工商部门注册企业法人及股东的农户。
10、家庭成员有国有林场职工和国有农场(苇场)退休职工的农户。
11、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农户。
二、贫困人口识别程序
(一)初选对象。在县(市、区)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农户自愿申请或村两委推荐确定初选对象,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公告。
(三)填写户表。在县(市、区)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进村入户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登记表》。
(四)数据录入。在县(市、区)扶贫办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贫困户登记表》录入信息系统工作。
(五)数据筛查。各县(市、区)扶贫办将录入的贫困人口数据与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进行比对筛查,确保真实无误。县(市、区)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提供数据包括购买商品房人员名单、注册开办企业法人及股东名单、财政供养人员名单、购买小轿车和货车人员名单、具有大中型农机具人员名单、家电下乡人员名单、国有林场职工(含退休职工)名单、国有农场(苇场)退休职工名单。
(六)长期公示。在行政村内设立长期性公示板,将贫困人口信息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