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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办法
发布人: 芦星宇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5日 来源:西丰县扶贫办

为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人口和贫困县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 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贫困退出办法。

一、贫困人口退出

(一)工作目标

2016年—2017年每年减贫25万人;2018年减贫20万人;2019年减贫11万人;2020年解决好兜底脱贫问题,巩固脱贫成果,同时做好收口工作2020年,稳定实现81万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二)退出标准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衡量标准。

各地在脱贫退出验收时,主要衡量指标是贫困户有相对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有安全住房;有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标准的饮水;无因贫辍学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退出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入户调查。

(三)退出程序

1.民主评议。每年 12 月底前,由村“两委”召集相关人员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按照贫困人口退出的主要衡量标准,评议提出达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户名单。

2.村核实公示。“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贫困户退出名单进行核实,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下同),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核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各村上报的拟脱贫户进行核查,确定全乡(镇)贫困户退出名单,在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

4.县审批认定。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乡(镇)报送的拟脱贫户进行审批认定,同时在各村进行公告。认定结果汇总报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脱贫退出。县审批公告无异议后,村、乡(镇)、县(市、区)对有关贫困退出资料进行归档留存,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标注脱贫。

二、贫困村退出

(一)工作目标

2016年—2018年每年脱贫销号500个贫困村,2019年脱贫销号291个贫困村。到2020年全省1791个贫困村实现脱贫销号。

(二)退出标准

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

各地在贫困村脱贫销号验收时,主要衡量指标是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村通沥青(水泥)路面、饮水安全贫困户比率98%以上、住房安全贫困户比率98%以上、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有村卫生室、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8%以上。贫困村退出指标的数据来源是相关行业部门。

(三)退出程序

贫困村退出验收与贫困户退出验收同步开展。

1.初选核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对当年计划退出贫困村的脱贫验收指标进行入村核查,确定拟退出贫困村名单。

2.乡村公示。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拟退出贫困村在退出村和所在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3.市验收审批。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县(市、区)报送的销号贫困村进行验收审批,同时在县(市、区)媒体公告,审批结果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重点县退出

(一)工作目标

2017年—2019年每年脱贫摘帽5个重点县,2017年康平、岫岩、新宾、清原和桓仁县实现脱贫摘帽,2018年阜蒙、西丰、凌源、北票和建平县实现脱贫摘帽, 2019年义县、彰武、朝阳、喀左和建昌县实现脱贫摘帽,到2020年15个重点县全部脱贫摘帽。

(二)退出标准

重点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在重点县脱贫摘帽验收时,主要衡量指标是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面比率达100%、饮水安全贫困户比率98%以上、住房安全贫困户比率98%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村综合性文化中心覆盖率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重点县退出指标的数据来源是相关行业部门。

(三)退出程序

1.县级申请。次年 1 月底前,由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照退出标准进行自评,提出摘帽申请。

2.市初审评估。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重点县摘帽申请,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重点县摘帽退出进行初审评估,初审结果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省核查审批。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市初审结果,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力量对照退出标准进行核查,并将确定摘帽县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对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脱贫验收指标所涉及的各级相关行业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实地入户调查、如实收集数据、科学分析测算,确保验收程序规范、数据真实可靠、档案完整齐全、结果公正公开、群众满意认可。

(二)明确分工责任。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贫困人口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所辖区内的贫困人口退出进行审批认定。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贫困村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所辖区内的贫困村退出组织验收并审批认定。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重点县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力量对重点县退出进行核查审批。

(三)编制贫困退出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辽宁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机制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退出时序和脱贫计划。以市为单位制定重点县退出时序,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贫困村退出时序和贫困户脱贫计划,市审核后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退出时序和脱贫计划实行实名制,作为退出验收的依据。

(四)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工作中逐步完善。市、县(市、区) 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根据本退出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贫困退出实施细则。在开展脱贫、摘帽验收工作时,要全面准确把握好政策和相关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脱贫成果真实可靠。

(五)强化督查问责。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各市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工作,分季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部门和人员责任。

本退出办法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验收主要衡量指标解释

 

 

 

 

 

 

 

 

附件:

验收主要衡量指标解释

 

一、贫困人口退出验收主要衡量指标

1.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为年家庭各类收入总和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后,除以家庭常住人口数。计算方法: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家庭生产经营性支出)÷贫困家庭常住人口数;

工资性收入,指通过日常工作所得的收入,即农户家庭成员本地临时务工、外出务工所获得的收入。

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农户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养老保险金、各类补贴、补助等,以及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家庭生产经营性支出,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上交承包费等。

2.有安全住房。原有房屋应达到住建部 2009 年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中“A、B”级标准。

A 级标准: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A 级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2.墙体:承重墙体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非承重墙体可有轻微裂缝;3.梁、柱:梁、柱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4.楼、屋盖:楼、屋盖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板与梁搭接处无松动和裂缝。

B 级标准: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B 级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2.墙体:承重墙体基本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3.梁、柱:梁、柱有轻微裂缝;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4.楼、屋盖:楼、屋盖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轻微裂缝;屋架无倾斜,屋架与柱连接处无明显位移;5.次要构件:非承重墙体、出屋面楼梯间墙体等有轻微裂缝;抹灰层等饰面层可有裂缝或局部散落;个别构件处于危险状态。

3.有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标准的饮水。指贫困户的饮用水,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标准要求。

4.无因贫辍学学生。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没有因贫困而辍学的学生。

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参加了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贫困村退出验收主要衡量指标

1.贫困发生率。反映本村贫困人口占比的指标。贫困发生率=(贫困村贫困人口数÷贫困村农村人口数)×100%。农村人口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 6 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 6 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成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2.村通沥青(水泥)路面。指行政村和民政部门认定的由原行政村撤销为自然村(屯),通沥青(水泥)路面。

3.饮水安全贫困户比率。安全饮水概念参照“有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标准的饮水”指标解释。饮水安全贫困户比率=(有安全饮水的贫困户÷贫困户总数)×100%。

4.住房安全贫困户比率。有安全住房概念参照“有安全住房”指标解释。住房安全贫困户比率=(有安全住房的贫困户÷贫困户总数)×100%。

5.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贫困村。

6.有村卫生室。参照卫生计生部门相关标准建设的村级卫生室。

7.有综合性村文化服务中心。参照文化部门相关标准建设的村级文化室。

8.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贫困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人数÷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总人数)×100%。

三、贫困县退出验收主要衡量指标

1.贫困发生率。反映本县贫困人口占比的指标。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数÷农村人口数)×100%。农村人口概念见贫困村“贫困发生率”指标解释。

2.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比率=(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行政村总数)×100%。

3.饮水安全贫困户比率=(有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标准饮水的贫困户÷贫困户总数)×100%。安全饮水概念参照“有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标准的饮水”指标解释。

4.住房安全贫困户比率=(有安全住房的贫困户÷贫困户总数)×100%。有安全住房概念参照“有安全住房”指标解释。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县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县域农村常住人口数)×100%。

6.村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覆盖率=(有综合性村级文化活动中心的行政村÷行政村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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