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8000人脱贫、23个贫困村(省级20个、市级3个)销号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共喀左县委、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2017年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喀委发〔2017〕13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发挥激励约束和促进作用,增强全县各乡镇、街区、各部门抓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推动贫困村基础条件的改善、主导产业的形成、贫困人口素质的提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如期完成全县脱贫攻坚任务。
二、考核范围
全县有脱贫攻坚任务的23个乡镇、街区。
三、考核权重
根据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脱贫攻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辽组通〔2016〕92号)文件要求,把脱贫攻坚工作作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突出脱贫攻坚在各项工作中的权重,脱贫攻坚工作考评总分为600分。
四、考核原则
(一)坚持成效导向原则。把发展作为解决脱贫的根本出路,把尽快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村销号作为首要任务,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树立以脱贫攻坚成效为主要标准的正确考核导向,通过考核转变发展方式,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和落实脱贫攻坚责任。
(二)突出考核重点原则。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重点。对各乡镇街区设立脱贫攻坚考核指标,把减少贫困人口数量和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把抓党建促扶贫、抓产业促扶贫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充分发挥激励和导向作用,引导各乡镇街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脱贫攻坚上。
(三)简化程序原则。强化工作考核统筹,将对乡镇街区脱贫攻坚的考核纳入乡镇街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当中,避免重复考核、多头考核,提高考核效率和精准性。
五、考核内容
(一)考核时间。考核年限为2016-2020年,每年考核一次。
(二)考核重点。根据上级要求共设立七类考核指标,具体如下:
(1)主体责任;
(2)精准识别;
(3)精准扶贫;
(4)精准脱贫;
(5)宣传调研;
(6)队伍建设;
(7)其它工作。
(三)具体内容(见附表)
(四)约束指标
主要考核各乡镇街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办〔2014〕12号)文件中规定的禁止作为事项和其它情况。
1.不按规定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各级帮扶部门投入的扶贫资金。
2.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检查查处通报发生违规违纪情况的,适用约束指标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六、组织考核
(一)对各乡镇街区脱贫攻坚的考核,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两办督查室、县扶贫开发局共同负责,由县扶贫开发局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行业扶贫部门、驻村工作队、定点帮扶部门的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县扶贫开发局共同负责;社会扶贫(企业扶贫)的考核,由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县扶贫开发局共同负责。
(二)考核工作每年于12月底前完成,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
(三)要加强对考核指标的统计监测工作,对考核指标和相关数据统计弄虚作假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坚持辩证地分析评价实绩。既要看脱贫成效又要看客观条件、主观努力情况,使各乡镇街区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脱贫工作实绩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先选优、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