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康平县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7日 来源:康平县扶贫局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9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移民扶贫资金、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贫困劳动力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匹配投入、整合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整村推进扶贫资金。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非重点县(市、区)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各级财政对整村推进项目村每村补助不少于70万元,其中,省财政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村补助60万元,对非重点县(市、区)每村补助40万元,其余部分由所在市、县级财政投入。整村推进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不得超过总补助额的20%

    第五条 移民扶贫资金。各级财政对每户移民扶贫户补助1.5万元,用于建房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1万元,市、县级财政补助5000元。

    第六条 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扶贫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对象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销售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扶持的条件是扶贫龙头企业必须带动百户以上贫困农户增加收入(企业与贫困农户要有协议或合同),且当年向金融部门取得新增贷款。贴息率为同期金融部门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对每户企业一年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一次性贷款额度千万元以上、带动贫困农户千户以上的企业,可以连续给予2年的贴息支持。

    第七条 贫困劳动力培训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贫困劳动力致富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人均补助10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500元。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5)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0)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依据各地贫困村数、贫困人口数、贫困程度、自然条件、地方财力状况、资金使用效益和地方扶贫投入情况等因素,对省及中央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扶贫任务和补助标准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将资金指标切块下达到各市、县(市),其中涉及市属区的下达到市。

    第十条 省财政厅力争在省人代会批准通过省本级财政预算后1个月内,将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各市、县(市);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省财政后,在1个月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按财政部、国家扶贫办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及时拨付到有关市、县(市)财政国库设立的支农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30个工作日内,各地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扶贫计划,确定具体项目。各市扶贫办和财政局要督促所属各县(市、区)尽快落实具体项目,并联合将所属各县(市、区)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行文分别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审核备案。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审核备案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审核后,有异议的,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有关市要认真进行调整,并在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调整后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备案,同时立即组织实施;无异议的,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市立即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整村推进、移民扶贫和贫困劳动力培训等投入政策,明确市、县(市、区)分担投入比例或数额,并于每年第三季度末之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备案。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将把市、县(市、区)分担投入政策、落实情况等,作为绩效考评和安排下一年度扶贫计划项目和资金补助分配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为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长效机制,发挥资金的长远效益,在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的使用上,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稳步开展村级互助式扶贫试点,建立资金滚动周转使用机制。具体试点办法,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行市、县两级管理负责制。各市、县(市、区)要严格审查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协议、当年新增贷款原始凭证等,确定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具体项目。各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局拟定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方案后,要联合报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审定。各市要及时兑现贴息资金,并将贴息资金使用落实和预期效益等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移民扶贫资金实行实名制和先干后补管理方式。各市、县(市、区)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纳入移民扶贫计划的移民扶贫户建立实名制动态档案,实行动态性实名制管理。年初,县级财政部门要按实名制名单预付一部分补助资金,待移民户项目完成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全部补助资金(不合格的,让其整改合格后再兑现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要依据农村贫困劳动力适用致富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年度任务,落实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和培训目标,对贫困劳动力培训资金可以直接补贴到培训对象,也可以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同时将培训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按《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辽财农字[2001]717号),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对整村推进扶贫资金(实行村级互助资金扶贫的资金除外),财政部门要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实际需求,持有效凭证,经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后,到县级财政报账。财政扶贫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适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要实行政府采购制。用于开展村级互助资金扶贫的资金按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另行制定下发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求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按省级扶贫资金总额的1.5%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下达各市、县(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监测系统运行、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公示和报账制管理等方面开支。各市、县(市)不得另行在省财政下达的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公示制度。扶贫项目所涉及的乡(镇)、村要及时将扶贫资金立项、发放,以及项目实施和完成等情况,在项目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确保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更新数据。财政扶贫资金在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发生收支业务,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录入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监测系统,以便上级审批。县以上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建立完整的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电子档案,实行微机档案化管理。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制度。在逐级上报竣工验收申请基础上,市、县级扶贫与财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依据项目计划,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将定期组织抽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严格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对浪费、挪用、挤占财政扶贫资金问题,一经发现,年终结算要如数扣回或抵减下年度拨款。对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评,通报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06] 724号)同时废止。

 

【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