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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人: 张力元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5日 来源:桓仁县扶贫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 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脱贫任务的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省(中)直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全省实际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依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体制机制,规划全省脱贫攻坚重大行动;统筹使用各类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加强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的管理,保持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五条 省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第六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成效考核评估、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市、县(市、区)、省(中)直各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进展情况,组织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组织开展退出验收核查、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20)要求,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大力实施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要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半年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条 省纪委机关负责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负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负责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市县(市、区)乡()落实

    第十一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负领导责任,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市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对县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对拟脱贫摘帽贫困县(市、区)进行初审、贫困村销号核查验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市、区)扶贫项目,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区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市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乡(镇)、村开展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要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带领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群众做好贫困人口登记造册及信息公开反馈、扶贫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发挥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致富带头人的作用。乡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县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县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一条 对口帮扶双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对口帮扶地区和单位应当逐步增加帮扶投入,受援市、县(市、区)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落实省领导联系县(市、区)、市领导联系乡(镇)、县(市、区)领导联系村、党员干部联系户的帮扶制度,完善省市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干部驻村帮扶制度。各定点帮扶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应当充分发挥人才和智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围绕脱贫攻坚做好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中)直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中)直部门和单位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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