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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脱贫攻坚监督举报电话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来源:朝阳县扶贫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县脱贫攻坚监督举报电话(以下简称监督电话)管理,确保监督电话高效运行,畅通监督渠道,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朝阳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实施办法》、《朝阳市脱贫攻坚监督举报电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电话,是为朝阳县户籍人口,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设立的监督举报电话,用于受理全县扶贫工作领域的监督举报投诉。

第三条 监督电话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搜集民意、服务群众;

(三)依法办理、及时高效。

第四条 朝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全县有关脱贫攻坚工作的举报投诉电话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具体负责属地内举报投诉电话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当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该及时干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监督电话应当按照统一受理、及时答复、分类转办、适时跟踪、办结归档、抽查回访的基本流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朝阳县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扶贫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监督电话,确保工作时间畅通。

第八条 监督电话受理范围包括:

(一)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问题;

(二)扶贫政策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出现的问题;

(三)扶贫干部违规违纪、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四)全县有关扶贫领域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来电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不属于扶贫监督职责范围的;

(二)拒绝提供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投诉没有明确的对象、事实和理由的;

(四)已经司法机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机关及有关仲裁、复议机构受理和处理的。

第十条 县扶贫办受理的监督电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先转交投诉人所在地进行答复;对于需要其它部门负责答复的事项,应当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电话受理应当文明礼貌、态度热情、耐心细致、积极应答,如实填写《朝阳县脱贫攻坚监督举报电话登记表》,详细记录举报投诉内容,并按要求编号。编号形式为“行政区域简称+〔年份〕+序号”。对于可以即时答复的举报内容,应即时办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负责受理监督举报人员不得推诿扯皮、矛盾上缴。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三条 办理人员应自登记之日或接到交办件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人进行反馈,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填报《朝阳县脱贫攻坚监督举报电话受理表》,详细记录处理结果,并按要求编号,编号形式为“行政区域简称+〔年份〕+序号”。由县扶贫办交办的,应同时将《朝阳县脱贫攻坚监督举报电话受理表》上报县扶贫办存档。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事项需要其它部门配合办理的,应当使用行政公文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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