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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7日 来源:365bet官方平台

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扶贫办:

    现将《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扶贫 绩效 考评 通知 

抄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抄送厅内:综合处、监督局

辽宁省财政厅农业处拟文                                         2012621日印发

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及《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及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的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

(三)有利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

(五)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或单独制发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和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数据。

(三)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下同)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各市财政局、扶贫办要围绕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扶贫办备案。

(四)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审计或财政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或监督检查报告。

(六)扶贫统计监测、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一)扶贫成效

1.扶贫对象减少进度。

2. 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3. 受灾情况。

  (二)资金安排情况

4.资金到位情况。

5.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及年度增长情况。

6. 整合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项目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7. 考核年度项目资金报账率。

8. 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及按计划完成情况、建档立卡及动态跟踪等扶贫统计监测工作完成情况等。其中:

1)项目到户扶贫。主要考评贫困户建档立卡、动态跟踪工作及到户扶贫项目按计划实施、实施效果情况等。

2)移民扶贫。主要考评移民档案建立、动态跟踪、移民户销户、原住房拆除制度执行情况及移民项目实施情况等。

3)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主要考评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及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及增收脱贫情况等。

4)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主要考评对扶贫龙头企业监测和贷款核实工作、企业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情况等。

    (四)资金管理情况

9. 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10. 计划报送制度执行情况。

11. 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2. 绩效考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3. 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五)工作评价

14.省财政厅和扶贫办对市级扶贫部门工作及扶贫机构设立、运行情况的评价。主要考核一是各市财政、扶贫部门按照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资金项目有关工作完成情况,各项扶贫重点工作中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效,以及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创新、典型经验创造等。二是扶贫机构是否单独设立,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能否保障其正常运转等。

15.违规违纪情况。

 

第三章 绩效考评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八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省财政厅、扶贫办负责对各市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各市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对县级特别是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方式。省对市绩效考评,由省财政厅、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据本办法及省扶贫办、审计厅、统计局、财政厅等部门年度联合检查验收报告等进行考评。市对县绩效考评方式、考评内容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十条 考评时间和考评资料。各市财政局、扶贫办每年1020日前完成对本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将自评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对各县绩效考评结果,于每年10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扶贫办。省财政厅、扶贫办依据各市报送材料及对市、县工作抽查情况,于1115日前完成对各市的绩效考评。

各市自评报告须包括的资料主要有:

1.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审定的本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2.本级财政与扶贫等部门本年度共同或单独制发的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前年度制发的报送文件清单)。

3.同级统计部门发布或提供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含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扶贫对象数量、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反映扶贫对象减少进度。

4.市县本级财政部门拨付财政扶贫资金的指标文件及拨款依据等相关资料。

5.审计或财政监察部门的审计、检查资料。

6.扶贫统计监测和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对各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之后分别计算各市得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90)B(80,90)C级(≥70分,<80)D级(≥60分,<70)E级(<60)

第十二条 对各市的考评完成后,省财政厅、扶贫办将考评结果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扶贫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之一,考评等级达到ABC级的给予适当奖励,绩效考评奖励资金用于实施扶贫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 各市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局、扶贫办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市的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细则,报省财政厅、扶贫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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