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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票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人: |
王军舰 |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5日 |
来源:北票扶贫开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北票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票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0日
附件:
北票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收益是指北票市实施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市政府指定的市属投融资平台“北票市惠众工程有限公司”投资部分应获得的收益。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投资收益严格按参股比例分成,将北票市惠众工程有限公司投资部分应获得收益所占部分折股量化给扶贫对象,北票市惠众工程有限公司代表扶贫对象参与项目投资经营。
第四条 光伏扶贫项目扶贫对象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已脱贫户予以及时退出,并根据退出的贫困人口数补充新的贫困户。
第五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承担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应按月核算项目收益,及时将项目收益划入北票市惠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专户。
第六条 北票市惠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按季度向扶贫对象发放项目收益,资金直接发放到扶贫对象在很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第七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对光伏项目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做好脱贫人员的退出和贫困人员的纳入,并对扶贫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光伏发电项目资产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项目资产收益分配进行跟踪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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