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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人: 铁岭市扶贫办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1日 来源:铁岭市扶贫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3号)、《中共铁岭市委、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铁委发[2016]6号)、《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铁委办发[2016]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脱贫任务的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市负总责、县(市)区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市抓落实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脱贫攻坚负领导责任,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铁岭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市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实施《中共铁岭市委、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铁委办发[2016]14)要求,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市农委重点负责协调有关涉农部门协助各县(市)区选好扶贫产业发展计划,督促检查产业落实情况,协助各地抓好产业开发,验收产业扶贫所取得的成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强化培训的针对性,拓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渠道,增加贫困人口工资性收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点负责危房改造,与扶贫部门搞好政策和数据衔接,坚持改造与翻建并重,探索资金整合,改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住房条件,实现居者有其屋。市教育局重点负责教育扶贫,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加大扶持力度,为贫困家庭孩子解决就学困难问题,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必要时在校车、校服、午餐等方面给予照顾。市卫生计生委重点负责医疗扶贫,要按照“一户一策、一人一卡、一病一方”的办法,制定新农合报销比例、大病保险等方面政策措施,降低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市民政局重点负责低保兜底,要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市财政局、市金融委、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分局重点落实中央有关金融扶贫政策,做好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考核,为脱贫攻坚提供信贷支持。市残联重点负责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要与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搞好政策衔接,合力推动贫困残疾人脱贫。市扶贫办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推进落实的职能作用,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定期调度各地各部门扶贫工作情况,总结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如期完成。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做到分兵把口,各负其责。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铁岭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铁岭市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办法〉的通知》(铁市脱贫发[2016]4)要求,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市统计局负责“贫困村贫困发生率低于2%”指标的验收标准确定、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组织验收、报送结果等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农委配合负责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向贫困村倾斜,优先完成贫困村村内道路建设;市财政局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指标的验收标准确定、工作指导、资金争取、检查督促、组织验收、报送结果等项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管、行业工作指导、年末验收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安全饮水贫困户比率超过98%”指标的验收标准确定、工作指导、资金争取、检查督促、组织验收、报送结果等项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住房安全贫困户比率超过98%”指标的验收标准确定、工作指导、资金争取、检查督促、组织验收、报送结果等项工作。市农委负责“1个(含)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指标的验收标准确定、工作指导、资金争取、检查督促、组织验收、报送结果等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有村卫生室”和“贫困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超过98%”两项指标的验收标准确定、工作指导、资金争取、检查督促、组织验收、报送结果等项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指标的验收指标确定、工作指导、资金争取、检查督促、组织验收、报送结果等项工作。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负责对县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对拟脱贫摘帽贫困县进行初审、贫困村销号核查验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协调域内跨县(市)区扶贫项目,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市纪委负责对扶贫领域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市审计局负责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市检察院负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

第三章 县(市)区、乡(镇)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区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市委、市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乡()、村开展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一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二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

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要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乡()党委、政府要带领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群众做好贫困人口登记造册及信息公开反馈、扶贫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发挥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致富带头人的作用。乡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县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县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十六条 对口帮扶双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对口帮扶地区和单位应逐步增加帮扶投入,受援县(市)区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第十七条 进一步落实市、县(市)区领导联系贫困乡(镇)村、党员干部联系贫困户的帮扶制度,完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干部驻村帮扶制度。

(一)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长调度市级领导干部帮扶贫困村工作。

(二)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定期调度扶贫重点工作。

一季度:调度各县(市)区全年工作任务安排部署情况,拟脱贫贫困人口、拟销号贫困村确定情况,“五个一批”任务分解情况。调度各行业部门针对贫困村退出和贫困人口脱贫,出台相关行业政策,制定相关措施,落实责任人。

二季度:调度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一是项目、政策、措施、资金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二是拟销号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情况、拟实施项目情况。调度各行业部门制定政策执行情况,工作进展情况。

三季度:调度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全年任务完成做评估。调度各行业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工作验收情况。

四季度:调度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贫困人口脱贫情况,贫困村退出标准是否达到。市扶贫办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各责任部门汇报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成督查组,每年对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进行一次督查。

(三)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和召回,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绩效管理办、市扶贫办负责驻村工作队的考核。

(四)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和智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相关市直各部门行业扶贫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县(市)区按照市级领导责任落实,对应安排分工,加强领导力量,形成全员参与的局面。

第十八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奖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市直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市直部门和单位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7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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