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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实施意见
发布人: 铁岭市扶贫办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3日 来源:铁岭市扶贫办

为确保到2020年现行国家贫困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贫困村全部摘帽,按照辽宁省扶贫办考核工作有关要求,根据《铁岭市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铁委办发〔20162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承担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党委、政府。

第二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综合问效、指标调效、延伸核效、刚性用效的思路,促使县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履职尽责,改进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第三方数据与部门数据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掌握情况相结合、考核情况与收集相关数据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社会认可、老百姓认账;坚持问题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由市扶贫办负责协调、组织。

年度考核在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扶贫办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铁岭调查队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平时考核数据由第三方评估、市际间交叉互检、季度督查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反馈情况4个方面构成。

年度考核数据由平时考核数据和县级总结及相关证明资料、扶贫统计监测数据3个方面构成。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采取进村入户调查、访谈和填写问卷等形式,对贫困村经济发展水平、贫困户识别精准度、脱贫户退出认同度以及因村因户帮扶工作满意度等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准确评估。

第七条  市际间交叉互检。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从各市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相互检查脱贫攻坚成效和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形成检查评价结果。

第八条  季度督查。以季度为节点,主要围绕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及完成情况、市扶贫办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各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形成督查评价结果。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反馈情况。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和审计部门提供的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第十条  年度考核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责任落实。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脱贫攻坚工作情况,制定脱贫攻坚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县乡村各级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县相关行业部门特别是“五个一批”部门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

(二)精准识别。贫困人口识别的准确率。

(三)驻村帮扶。帮扶对象对进村入户帮扶工作的满意度,结对帮扶和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等。

)贫困人口减少。贫困人口计划完成率和精准退出率、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安全住房、安全饮用水、因贫辍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等。

(五)贫困村退出。贫困发生率、村通沥青(水泥)路面、饮水安全贫困户比率、住房安全贫困户比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村卫生室、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步骤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序时进度,适时组织实施。

第三方评估和市际间交叉互检按照省里统一安排每年开展一次,第三方评估、市际间交叉互检每年11月底前完成。季度督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完成,第四季度与年度考核合并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从2017年到2020年,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按照县级总结、数据汇总、综合评价步骤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总结。每年1110日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对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脱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报告,附加各项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数据汇总。每年1120日前,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考核工作组,整理、汇总数据。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每年1130日前,考核工作组将收集汇总的数据与县级报告进行比较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反映考核基本情况、总体评价、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提出评优和整改追责建议,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评定进行分档排序,分好、较好、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扶贫开发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全市进行通报,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县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组成部分,作为推荐省级、市级脱贫攻坚工作先进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评价结果靠后的县(市)区,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出现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所列问题且情节严重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711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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