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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扶贫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 郝林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5日 来源:沈阳市扶贫办

沈扶贫办发[2017]5号

 

关于落实扶贫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2107年扶贫开发工作,现将落实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精准识别全市7.7万相对贫困人口,村、乡、县三级要建档立卡,对全年帮扶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建档立卡工作经费按照每人10元标准,从精准到人资金中列支)。

二是市本级安排的贫困人口补助资金可与省扶贫资金整合使用,按照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因地制宜实施到户扶贫、产业扶贫、金融扶贫、光伏扶贫等带动贫困户增收项目。

三是市本级安排的贫困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带动贫困人口增收;鼓励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贫困人口土地发展高效经济作物或养殖猪、牛、羊、禽类等;也可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

两县一区一市扶贫部门对项目资金安排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和扶贫成效负主体责任。一是围绕扶贫工作任务制定年度扶贫项目规划、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与财政部门联合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于3月底前报市扶贫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正式文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二是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资金年度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规范操作、严格程序。三是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四是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公开方案,扶贫项目资金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和贫困群众监督。五是按照省、市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认真抓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每季度末及时将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扶贫办,12月10日前,扶贫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年度各项扶贫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将适时检查实施扶贫开发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沈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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