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扶办发〔2013〕3号
关于印发《辽阳市扶贫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办(农经局):
由市扶贫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动监局共同研究制定《辽阳市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辽阳市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管 理 办 法
(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加快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致富步伐,推动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开发进程,依据《辽宁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辽扶贫办发〔2012〕5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辽阳市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组织一定规模建档立卡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扶贫、财政部门认定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及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标准,民主评定的原则;自愿申请,动态管理的原则;绩效突出,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应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包括在贫困地区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组织+农户”形式直接带动贫困农户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以贫困地区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加工、流通的企业;稳定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认定解决贫困农户产品卖难问题及劳动力就业问题的企业和与农户签定产品保护价收购合同的企业。具体标准是:
1、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资信良好,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要求。
2、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兼顾生态、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工企业应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流通企业应以营销当地主要农产品为主,合作社应以组织贫困农户社员进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主。
3、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自有资金充足,依法纳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较好,产业项目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4、企业带动能力较强。企业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扶贫开发中作用明显,与贫困农户之间有稳定的契约关系,为贫困农户提供各种服务,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效果显著。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原则上应在10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吸纳贫困农户50户以上。
5、企业自觉接受规范管理。
(1)主动接受扶贫部门的工作指导;
(2)积极参与扶贫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3)定期报送年度扶贫开发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4)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使用扶贫资金,按照要求向扶贫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接受项目检查和资金审计。
三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市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由市扶贫办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农业、林业、动监等部门共同完成。具体认定工作要本着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县(市)区扶贫办具体负责扶贫龙头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市)区扶贫办提出申请,经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扶贫办、财政局。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辽阳市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申请及申报表;
2、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局下派乡镇审计区域站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
3、企业资信情况(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资信证明);
4、证明企业带动贫困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的情况,由乡镇政府提供(附带动贫困农户花名册)。
第七条 各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报请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市扶贫办、财政局提出推荐名单。
第八条 市扶贫办、财政局对县(市)区推荐结果进行实地审查,征求行业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辽阳市扶贫龙头企业认定通知”,颁发“辽阳市扶贫龙头企业”牌匾及证书。
四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要引导、帮助扶贫龙头企业制定产业化扶贫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把产业化扶贫与到户扶贫、整村推进、“一村一品”等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并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条 市对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可进可出。
1、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直有关行业部门及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每年对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进行一次考核。
2、考核主要以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等情况为主。具体内容包括:企业的总体情况,初步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拟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等情况。
3、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和在扶贫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考核合格的扶贫龙头企业优先享受扶贫开发政策扶持,择优推荐为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及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不合格企业从即日起取消市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对各地新发展起来的效益较好、对农户增收有较强带动能力的企业,按申报认定程序,可增补到市级扶贫龙头企业之中。
五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