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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5日 来源:抚顺市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委、县()人民政府,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是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之一,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硬性任务。为进一步解决好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扶贫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733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辽保居发〔2017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对象

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实施对象包括危房贫困户和无房贫困户。

1、危房贫困户是指贫困户中现唯一住房经县区政府组织认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贫困户。

2、无房贫困户是指经村委会讨论报乡镇政府审定,现居住房屋为借住、租住、简易搭盖,且自身或法定赡养人无能力提供或解决住房问题的贫困户。但与父母、子女等亲属分开独立生活,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婚姻或合法收养关系义务人有能力改善其居住条件的无房贫困户除外。

二、实施方式

1、对危房贫困户优先选择加固方式进行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对无法采用加固方式改造的D级危房可采取原址翻建、异地新建、购买等方式解决。

2、对无房贫困户可采取新建、购买等方式解决。

3、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D级危房户和无房户,可采取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购买农村闲置安全住房等方式,按照“集体产权、统一安置、无偿居住、循环使用”的原则,由政府兜底解决。政府兜底解决的贫困户住房由村委会作为业主申办产权,待其过世后,其住房由村委会收回,用于安置其他贫困户。房屋维修维护由居住户负责。

4、鼓励贫困户通过进城购买商品房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5、贫困户建房屋面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按照辽住建〔201733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补助标准

1、根据贫困户情况和改造方式,实行分类分级补助。原则上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0.5万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4万元;无房户安居补助每户4万元。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提高补助标准。

22016年危房改造的贫困户补助未达到此标准的,要给予差额补齐。

四、资金筹集

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所需资金以贫困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补助资金由各县区整合住建、扶贫、民委等部门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承担。

五、资金管理

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区级财政部门要将各部门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资金划入县区级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补助资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六、资金拨付

1、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县区级报账制。贫困户建(购)房屋竣工后,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对贫困户自行建(购)的,由县区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对政府兜底解决的,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给贫困户所在乡镇政府。

2、为保证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县区可在项目动工时按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一次性付清余款。

七、实施管理

1、各县区是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

2、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户建(购)安全住房所发生的各种规费等能免则免,或按低限收费。

3、各乡镇政府要将列入需要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贫困户名单,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留下数码照片以备检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计划实施。

4、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八、附则

1、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事宜,由各县区因地宜自行研究解决。

2、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实施。

3、本意见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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