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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9日 来源:抚顺市扶贫办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扶贫对象识别和

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抚脱贫发[2017] 5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不落一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市委、市政府决定全面开展农村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把全市范围内所有生活困难、符合扶贫识别条件的农村人口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确保农村人口识别覆盖率100%,不漏一村、不落一户,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全面核查,确保农村贫困人口识别精准率100%,不丢一个指标,不错一个数据,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把符合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人口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对目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个别不符合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人口进行摸底排查。

三、识别范围

我市县(区)范围内的农村常住人口(以下简称“农户”)。

(一)贫困人口识别主要是对遗漏、脱贫不稳固和新致贫人口进行识别,目标人群:一是非贫困县和非贫困村中的遗漏人口。二是农村低保户中符合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人口。三是建档立卡“回头看”时符合贫困人口识别标准错误清退人口。四是突发原因新致贫人口等。

(二)摸底排查对象主要是对目前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经各级审计部门通过数据比对筛查出来且经基层核实不符合贫困人口识别标准,通过履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公告、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规范程序确认的人口。

四、识别年度

遗漏和新致贫人口识别年度为2016年度,信息采集时间为201611日至1231日。脱贫不稳固户,通过脱贫回退处理。

五、识别方式

坚持整户识别,整户纳入识别原则,严禁拆户、分户和贫困人现象。整户识别不是按户籍人口整户识别,而是按常住人口或者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成员进行整户识别。家庭成员包括由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实际未分家农村外出从业人员或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外出人员等;不包括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实际已经分家另过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或寄宿者、帮工、已应征入伍者、收监判刑人员等。尤其对于户籍在一起的父母与成年子女,要以实际分家情况据实判定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常住人口中有非农村户籍人口,非农村户籍人口可识别为贫困人口。

六、识别标准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是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为主要依据,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是否达到国家发布的年度扶贫标准(相当于20102300元不变价)为参考,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可识别为扶贫对象。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2016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3247(现价)的。家庭年纯收入核算范围、方法和标准按照各县()的农村低保行业评估标准执行,要充分考虑物价变动和年景丰歉等因素,执行中要就低不就高。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大病或长期慢性病,需要经常住院治疗或长期用药治疗,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农村低保标准4倍的。

3、共同生活家庭中有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孩子,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但农户凭借自身能力能够解决上学费用,孩子无上学意愿或因病、因残无法上学的除外。

4、符合整户纳入条件的农户现居住的自有唯一产权房屋按照住建部门标准,经有资质的部门或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属于整体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且农户凭借自身能力无法解决改造费用的。

5、符合整户纳入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安全饮水未达到国家标准的。

七、识别方法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推行“一进二看三算四比五议六定”工作法。即一进:包村干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对全村农户逐家进户调查走访,了解家庭情况、生活质量状况、子女读书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情况等。二看:看住房、家电、农机、交通工具等生产生活设施,看农田、山林、种养等发展基础和状况。三算:按照标准逐户测算农户收入、支出、债务等情况。四比:与本村()农户比住房、比收入、比资产、比外出务工等情况。五议:对照标准,综合考量,逐户评议。拟正式推荐为扶贫对象的,必须获得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必须向村民公示、公告。六定:正式确定为扶贫对象的,由村“两委”推荐确定,乡(镇)党委、政府核定和县()级政府审定。

识别中对存在以下11种情况的农户原则上不得识别纳入,如需纳入的需由乡(镇)党委、政府出具说明并报县(区)级扶贫部门备案核准同意。11种情况的农户包括:一是全家外出3年以上,且不回来居住的农户;二是在城镇拥有门市房、楼房,或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农户;三是房屋档次或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村内其它农户的农户;四是拥有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及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农户,但普通摩托车除外;五是拥有大中型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工程机械的农户;六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两委干部的农户(特殊困难的除外);七是种养大户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八是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户,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的人员,但政府机构为帮助困难家庭而聘用社区服务者、护林员、水管员、库管员、协警、卫生员、防疫员等除外;九是家庭成员有在工商部门注册企业法人及股东的农户,但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十是家庭成员有国有林场职工和国有农场(苇场)退休职工的农户;十一是自费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农户等。

八、识别程序

1、宣传发动(723日前完成)。在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乡(镇)、村两委成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或包村干部在行政村内宣传贫困户识别核实政策,特别是对长期不在本地居住及外出务工人员要宣传到位。按照精准识别标准,组织发动农户自愿申请。

2、村级审议(86日前完成)。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以村两委成员、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或包村干部为主体,开展入户核实工作,重点核实新申请贫困户的“两不愁、三保障”情况。每个核实工作小组须两人以上,每户要有入户调查照片及房屋照片。在入户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形成贫困户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或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确认不符合标准的要书面告知,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乡(镇)审核(813日前完成)。经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党委、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对象进行审核。乡()对初选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做到不错不漏。对确定的扶贫对象名单,必须要有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长、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村支书、乡()长、乡()书记签字,并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核和公示确认不符合标准的要书面告知,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4、县(区)级复审(820日前完成)。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扶贫办复审。县(区)扶贫办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上报的包括民主评议结果在内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会同民政部门对新上报的扶贫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贫困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贫困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给予任何群体或个人识别为贫困户。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内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复审和公告确认不符合标准的要书面告知,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5、数据录入(831日前完成)。在县(区)扶贫办指导下,乡()党委、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等按照《扶贫对象信息采集表》的填写要求,采集填写扶贫对象信息,建立纸质档案,做到一户一卡、一村一册。新识别的贫困人口,县(区)只需报省、市扶贫部门电子表格文档备案就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待年度动态调整时,将贫困户信息录入全国扶贫业务管理子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

6、数据筛查(823日前完成)。由审计部门对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数据与扶贫部门提供的扶贫对象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筛查。住建部门负责提供购买商品房信息;地税部门负责提供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注册企业法人及股东信息;交警部门负责提供小型汽车和大型汽车信息;农机部门负责提供大中型农机具补贴信息;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实有人员信息;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编制信息;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国有林场职工(含退休职工)信息;农垦部门负责提供国有农场退休职工信息。市、县(区)扶贫部门组织乡()对审计部门比对筛查反馈结果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农户要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报省、市扶贫办进行删除处理。

7、结对帮扶(820日前完成)。各县(区)党委、政府要统筹安排有关帮扶资源,制定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为每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户确定一名帮扶责任人。帮扶责任人要认真分析贫困户致贫原因,结合贫困家庭实际和需求,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8、长期公示(915日前完成)。要在行政村内显要位置设立长期性公示板,将贫困人口信息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长期性公示截止时间是2021年底。

九、职责分工

1、市级职责。负责制定市级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县(区)级开展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开展市级数据比对筛查工作;督查县(区)级工作完成情况;对全市农村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结果及贫困人口规模变化情况负总责。

  2、县(区)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县级工作方案;组织乡(镇)或村级业务培训;指导乡(镇)开展工作;确定新识别贫困户的帮扶措施及结对帮扶责任人;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组织人员搞好数据采集和信息录入工作;开展县(区)级数据比对筛查工作;做好扶贫对象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县(区)农村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结果及贫困人口规模变化情况负总责。

3、乡(镇)及村组职责。负责具体落实农村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组织宣传发动、确定初选对象及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初选结果;开展数据比对筛查结果核实工作;进村入户调查及信息采集;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做好扶贫对象档案管理工作。  

十、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农村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性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扶贫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住建部门负责危房鉴定核实,教育部门负责因学致贫核实认定,卫计部门负责因病致贫核实认定,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核实认定,残联部门负责符合条件残疾人家庭核实认定,审计部门负责行业部门的数据比对甄别。要建立稳定的扶贫队伍,没有设扶贫办的县(区)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扶贫工作,乡()党委在现有乡()工作人员范围内,确定至少3名专门负责扶贫工作人员,村级在两委会中确定1名扶贫信息员。

2、严格程序,透明公开。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开展扶贫对象精准识别,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增加或删减流程,识别及处理相关事项的全过程要有完备档案资料,各环节要留存图片和影像资料。要注重群众参与,做到透明公开、合规合据,全程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情况的发生。

3、督导核实,落实措施。各县(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识别时明显已经达到脱贫标准的在册贫困户,要作为2017年预脱贫对象,通过程序,及时退出;对新纳入的贫困户要落实帮扶责任人,帮助协调落实各项扶贫政策。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统一受理、统一核查、统一评议、统一公示机制。完善农村低保渐退制度,对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在脱贫攻坚期内,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积极探索“赡养老人+爱心帮扶”孝爱扶贫模式,让子女担负起赡养老人的首要责任,构筑贫困老人脱贫的有效路径。

4、严明纪律,严肃问责。市将对各县(区)农村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暗访。经抽查贫困人口识别准确度和落实帮扶责任人低于95%的,约谈县(区)分管领导及扶贫办主任(或负责部门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坚决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要规范数据的发布及其与行业部门的协作,保护好扶贫对象隐私权,确保数据安全。如有违规违纪,除追究个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以前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在册贫困人口明显不符合条件而且没有脱贫退出的对象,要由乡()党委、政府组织村两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公示、公告、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签字确认等程序予以剔除,并从系统中删除;已经脱贫退出的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只通过程序认定予以剔除而不从系统中删除,但各县(区)、乡()、村都要有备案花名册,确保本次剔除对象今后不再享受所有与扶贫有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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