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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顺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4日 来源:抚顺市扶贫办

抚脱贫发〔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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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顺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抚委发〔201610),现就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行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建立形成同步提高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编密织牢社会保障救助托底安全网,确保到2018年前建档立卡中“两无”贫困户(无业可扶和无力脱贫户)和暂时不能脱贫户及因病因灾返贫户,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社会保障社会救助范围,通过低保制度兜底实现脱贫。

二、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托住底线。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所有建档立卡“两无”贫困户、暂时不能脱贫户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因病因灾返贫农村群众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大力度、提高水平。加大投入、提高标准、健全机制、强化措施,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水平,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衔接、织密网络。完善制度体系,扫除保障救助盲区,补上保障救助短板;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各项保障救助制度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合力保障的良好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两线合一。适应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实行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稳步提升托底保障水平。从2016年起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国家现行贫困标准以上,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提高标准。

(二)精准认定对象。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户申请、乡受理初审、县审批为基本程序,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严格申请范围,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单独申请低保;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两无”贫困户、暂时不能脱贫户以及因病因灾返贫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三)合理核算收入。进一步完善细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科学合理核算家庭收入。核算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时,家庭收入中的优抚对象抚恤金、见义勇为人员奖金、计划生育扶助金、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实行分类施保。对有一定收入的低保家庭,据实核算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照人数足额补差;对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的低保对象,按照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对充分享受低保政策,足额领取低保补助金后,家庭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对农村低保中的季节性缺粮户实施好粮食救助。全面落实低保金据实差额发放制度,坚决杜绝低保金分档平均发放。

(五)加强动态管理。在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实行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时,要严格动态管理,对困难家庭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重新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立即停止救助;对新申请的低保、五保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和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信息共享机制,要将低保户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并及时将建档立卡“两无”贫困户、暂时不能脱贫户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因病因灾返贫户报送民政部门,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保险机构、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及时向民政、扶贫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各地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信息,提高核查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效率和精准度。

(六)落实救助政策。加大养老设施建设力度,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无抚(扶)养人的特困人员逐步实行集中供养,提高供养水平。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的落实力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解决好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充分发挥慈善和公益组织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完善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在兜底脱贫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乡级政府在兜底脱贫工作中的具体责任,确保县级政府切实担负起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等审核职责。

(二)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筹集资金,确保调标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两线合一”工作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整合各类资金,加大救助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力度。民政、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因管理不力、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挪用、占用,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强化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总体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纳入政府督查督办、绩效考核、调研督导等方式,确保督促检查到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领会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强决心和信心,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扶贫济困的强大正能量。

()解释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根据国家、省脱贫攻坚政策变化适时修订。

 

抚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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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65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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