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脱贫发〔2016〕2号
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脱贫发〔2016〕4号)和《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抚委发〔2016〕10号),为确保扶贫互助周转资金规范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互助周转资金(以下称互助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主,以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为辅,以无附加条件的社会(包括驻村和定点扶贫单位)捐赠资金及其它资金为补充,用于加入互助社的社员有偿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第三条 扶贫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互助社”)是指由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资金组织,加入互助社以户为单位,每户一人加入,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村民加入互助社需交纳互助金,退出时退还本人所交纳的互助金。
第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互助社优先、借款优先。
第五条 互助金由市扶贫、财政部门指导,县扶贫、财政部门监督,乡镇组建管理,互助社社员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权归入社社员所有,社员交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
第六条 互助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自愿入社,社内互助;无偿投入,有偿使用;用款申请,社内审批;联户担保,相互监督;生产专用,禁挪它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不准吸储,不准分红。
第二章 互助金的建立
第七条 互助金的来源。
(一)用于互助式扶贫管理的各级财政扶贫资金;
(二)社员自愿交纳的互助金;
(三)无附加条件的社会(包括驻村和定点扶贫单位)捐赠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八条 社员入社交纳互助金,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免交纳互助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必须交纳互助金,标准最高不超2000元。
第九条 互助金在乡镇所在地金融部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县财政部门要设立扶贫互助金过渡专户,对财政安排的互助金进行投放、回收管理。
第三章 互助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由各乡镇成立的互助社统一管理,各村独立核算。各村互助金可以相互拆借使用。互助社至少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和出纳4个岗位。各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兼任互助社主任,扶贫办主任兼任副主任。互助社财务由乡(镇)财政所代管,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 互助社办公室设在乡镇扶贫办,具体负责互助社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互助社下设以行政村为单元的社员中心组,中心组设1-3名业务管理员,负责本村社员的资格、发展项目、担保(抵押)条件和借款额度等调查、初审、申报和手续代办。业务管理员由全体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心组下设若干个由5至7名社员自愿组成的互助联保小组,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
第十四条 互助社在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盈利性互助合作组织。
第四章 互助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对象。互助金使用对象必须是互助社社员。
第十六条 使用范围。
(一)互助金主要用于支持社员发展生产性项目和增收经营项目,包括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二)鼓励、支持社员在自主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与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签订《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委托协议》和《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增收脱贫带动协议》,将借款投入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集中使用,帮扶带动社员增加收入。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可跨村跨乡(镇)确定。
(三)互助金本金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等,包括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结婚、治病、建房、改善居住条件、违法生产等其他非生产性项目,不得偿还其他欠款,不得私分或平均分配和发放人员补助,不得闲置资金和坐收利息。
第十七条 借款程序。
(1)自愿申请。申请表须由社员户主签名按手印,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项目实施条件及措施、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社员的借款投入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集中使用的必须提供《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委托协议》和《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增收脱贫带动协议》。
(2)实施担保。原则上采用互助小组联保方式,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小组担保,借款社员自由选找社内社员签订联保承诺书为其担保,担保人同样承担资金到期归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社员的借款归还前,担保人不得为其他社员提供担保;以公职人员和帮扶贫责任人工资担保的,由公职人员和帮扶贫责任人出具担保承诺书;由社员财产担保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实物担保,如林权证等。社员的借款投入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集中使用的,可由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或抵押。
(3)调查核实。互助社管理人员对借款人信用情况及借款的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担保的可靠性,测定借款的风险度。不符合借款条件的,要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互助社审核。
(4)审批放款。公示无异议后,互助社报主任审签,社员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资金存入社员银行卡(折)。
第十八条 还款程序。互助社应于借款到期前10日内,向借款社员通知到期本金和资金使用费结算数额,以便及时回收借款本金和使用费。还款时,互助社开具还款收据,收款人和借款人签字收回借款。互助社出纳应将收回的本金及使用费及时缴存互助金专户,凭银行缴款回单与互助社会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借款社员还款情况应在本村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借款额度和期限。社员借款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一)借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社员每户每次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社员按交纳互助金的10倍借款,每户每次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借款期限。互助社借款为短期借款,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为了防止借款重置(以新还旧)和确保借款能够在社员间周转使用,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方可申请下一次借款。
第二十条 借(还)款方式。实行“整借零还”和“整借整还”两种方式。采取“整借零还”方式的,从获得借款第90天开始每月等额分期偿还本金和使用费;采取“整借整还”方式的,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和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费率。“整借零还”的每月使用费率为3‰;“整借整还”的每月使用费率为6‰。建档立卡贫困户社员正常借款期内免交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社员借用资金到期后必须如数归还,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的,按每月使用费率的3倍加收借款逾期使用费,启动联保程序,担保人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被担保人借款未还清前,担保人员不得借款;情节严重的,通过民主程序取消社员资格。采用其他担保方式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人力不能控制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借款人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包括意外事故身亡、残废、重病)等,不能按时偿还的借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互助社认定,民主评议,可延期还款,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年。确实无法偿还的借款,须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互助社认定,民主评议,提交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查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 互助金使用费分配。互助金存入银行发生的利息和借给社员收取的借款使用费,原则上按不低于6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因学、因病、因灾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户进行救助,结余部分可用于村内公益事业;按不超过30%的比例用于支付互助金运行成本,主要用于办公成本(包括乡镇和村互助金管理人员的补助、办公费、交通费、管理费)的支出;按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积累达到财政投入资金总额3%时,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而转为资本公积金,增加本金。风险准备金不得作为本金发放借款。
第二十五条 互助社借款户的基本信息、业务数据、账务信息、项目运行情况、统计分析报表及明细报表全部纳入抚顺市扶贫互助金管理系统管理,合同文本、凭证票据等按统一制定的格式,微机打印。
第五章 互助金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互助金建立、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全程监督管理各乡镇互助金使用情况,县扶贫办负责互助金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县要与各乡镇签订扶贫互助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强化对互助金使用的周转率、回收率、效益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对资金管理不善、未发挥效益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造成资金损失或流失的由县财政从乡(镇)政府公用经费中划扣弥补,并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对贪污、挪用互助金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全面负责互助社和互助金运行管理。要在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乡镇和村互助金管理人员的补助、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等支出需经乡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相关手续需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负责互助社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互助金的拨付、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市级财政部门参与政策制订和相关业务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域内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和互助社账务设立、财务管理等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和培训。市级扶贫部门负责全市互助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制订和业务督促指导检查。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乡镇组建互助社,解决互助金组建、注册、开户以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培训乡镇、村管理人员,对互助社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银行、互助金存储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等级注册证明负责办理互助社的开户及审批,为互助社规范运行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互助社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互助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扶贫办、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
2、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委托协议
3、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增收脱贫带动协议
抚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为确保各乡镇扶贫互助周转资金规范运行,实现贫困村和贫困户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责任目标:
一、乡镇党委政府是互助金运行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借款发放的审核、借款回收工作,要在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扶贫互助周转资金的使用管理由乡镇成立的扶贫互助合作社根据《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执行。互助金借款要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
三、乡镇党委政府要指导村级确定借款户、借款额度和期限,严格审核资金使用范围,保证社员借款用于发展生产性项目和增收经营项目。帮助无劳动力、无产业基础的贫困户加入互助社,并帮助其与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等建立帮带关系,带动其增收脱贫。
四、乡镇党委政府对扶贫互助周转资金风险负全责。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日光温室、大型农机具等抵押借款办法;探索、完善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公职人员担保、五户联保担保方式。要教育农民增强风险意识、信用意识、法律意识,对不良借款户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因监管不力造成的资金损失或流失由县财政从乡(镇)政府公用经费中划扣弥补。
乡镇党委书记: 乡镇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委托协议
甲方: (社员)
乙方: (能人大户、农村合作组织、公司负责人)
本人是 县 乡镇 村村民,身份证号: ,由于本人缺乏致富能力,现委托 (乙方)作为本人的借款人,使用本人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借款额度 元,承担借款本金及使用费的偿还责任。本人的借款资金入股参与乙方发展产业,享受产业盈利分红(具体由甲乙双方在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增收脱贫带动协议确定)。
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和乡(镇)各执1份。
甲 方: (签字盖章)
乙 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增收脱贫带动协议
甲 方(帮带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
乙方(社员): 乡(镇) 村
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
丙方(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帮扶责任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
为充分发挥能人大户、农村合作组织、公司负责人的示范带动作用,确保扶贫互助周转资金取得实效,互助社社员实现增收脱贫目标,根据《抚顺市扶贫互助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帮扶带动协议如下:
一、时间
帮扶带动时间从 年 月至 年 月。
二、目标
通过甲方的帮扶带动,使乙方在 年 月前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现行贫困人口标准线,实现脱贫目标,并形成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掌握一定的实用技术,开辟出稳定的致富门路和增收途径。
三、方式
协议签订后,乙方 万元的扶贫互助周转资金额度可由甲方使用。甲方通过“公司+农户”、入股分红、雇佣人工等形式帮扶带动乙方增收脱贫。
1、“公司+农户”:由甲方向乙方以当地批发价格供应幼雏(仔)、种子、饲料、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负责提供免费的技术指导等服务。一个生产周期后,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的产品,甲方负责包销,收购价格在国家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按当地当天市场价格而定,及时结算,以带动乙方发展致富产业,帮助其增收脱贫(具体条款可另行签订合同)。
2、入股分红:乙方以 万元扶贫互助周转资金额度向甲方入股,甲方每年年底前按不低于资金使用额度的8%标准向乙方分红,直至借款到期为至。
3、雇佣人工:甲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乙方提供1人以上力所能及的劳动岗位,并签订雇佣合同,按不低于当地当前日人工费标准向乙方务工人员给付报酬,每年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 元。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可自行协调进行雇佣合同续签。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主选择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2、为乙方低价供应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
3、在同等质量和规格的前提下,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优先收购乙方的产品,不得无故推诿。
4、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劳动岗位,并给付相应的报酬,不得无故辞退或克扣其劳动报酬。
5、引导和帮助乙方打好产业发展基础,形成稳定的增收门路,帮助带动其按期脱贫。
6.及时清偿乙方的扶贫互助周转资金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和丙方做好帮扶带动工作,对甲方提出的帮扶建议和意见要积极落实,以提高帮扶实效。
2、主动学习甲方和丙方提供的各种实用技术、劳务技能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发展素质。
3、自立自强,将甲方和丙方的帮扶带动化为自身的发展内动力,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脱贫致富,不能坐等帮扶救济。
4、按照约定的质量和规格要求,优先向甲方出售产品。
5、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认真地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不能敷衍了事,蒙混过关。
6、向甲方和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上报帮扶成效。
7、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及丙方提无理要求。
六、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政策等方面的帮助。
2、为甲方提供社员花名册及必需的资料等。
3、做好甲乙双方之间的沟通和衔接工作。
4、督促甲乙双方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5、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帮扶带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按要求上报。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履行自身义务违约,丙方可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收回甲方使用的扶贫互助资金,严重的可进行处罚。
2、乙方因自身原因(偷懒、依赖、奢靡、赌博、酗酒等)。
导致帮扶带动无效果,出现返贫(出现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甲方可停止对乙方的帮扶带动工作,并追偿损失。同时,丙方可上报相关部门,将乙方剔除出帮扶带动范围。
3、对帮扶带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
八、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不因任何一方单位名称变更或负责人(户主)、经办人变更而改变。
2、如遇国家扶贫政策有变化,本协议另行协定。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乡(镇)政府1份。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章):
丙方(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抚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6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