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委办发〔2016〕23号
大连市扶贫攻坚成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农村扶贫攻坚战的意见》(大委发〔2016〕12
号),大力推进我市扶贫攻坚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市低收入村全部脱贫摘帽,与全市共同步入全面小康社会,参照 《辽宁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辽委办发〔2016〕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低收入村扶贫开发任务的普兰店区、庄河市、瓦房店市党委、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至2020年,每年进行一 次,由市扶贫办会同市绩效办、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 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
(一)组织领导。区(市)党委、政府对扶贫攻坚重视程度;
(二)组织机构。区(市)、乡镇(街道)扶贫领导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扶贫工作人员配备及驻村工作队建设情况;
(三)制度建设。区(市)扶贫攻坚各项制度建设情况;
(四)精准识别。区(市)、乡镇(街道)、村建立扶贫台帐和低收入村特困群众建档立卡情况;
(五)扶贫资金。各级财政投入以及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六)专项扶贫。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情况。
(七)定点帮扶。对本区(市)定点帮扶单位的组织协调及帮扶投入情况;
(八)低保兜底。市定低保标准应保尽保情况;
(九)扶贫宣传。区(市)扶贫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情况;
(十)扶贫成效。扶贫攻坚工作成效。
第五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每年2月20日前,区(市)扶贫办(主管部门)将本区(市)扶贫攻坚计划,包括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报市扶贫办和市绩效办(2016年扶贫攻坚计划上报时间为5 月30日前)。
(二)市扶贫办协调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单位分别进行上半年和全年扶贫攻坚工作督查。
(三)区(市)根据本办法,就本区(市)扶贫攻坚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市扶贫办和市绩效办。
(四)市扶贫办会同市绩效办组织考核验收,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区(市)按得分排序。
第七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区(市)应当加强对本区市扶贫攻坚工作的考核,并制定相关办法。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