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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与农业银行合作开展“扶贫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 鲍振学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3日 来源:朝阳市扶贫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金融资金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订的《朝阳银政“扶贫贷”合作协议》,现将《朝阳市与农业银行合作开展“扶贫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落实项目并做好贷款申报工作,破解产业发展资金困难,助力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完成贫困人口脱贫任务。

2017323

抄送: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农行各县区支行

朝阳市与农业银行合作开展

“扶贫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扶贫办关于金融助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精准脱贫计划(2016--2020)的通知》(辽政发〔201662号)和《中共朝阳市委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村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朝委发〔20152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改进和提升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水平,破解脱贫攻坚的资金瓶颈问题,确保到2020年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依据朝阳市与农业银行“扶贫贷”合作协议,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讲话精神,深入学习领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内涵,以满足贫困群众脱贫金融需求为出发点,以产业扶贫为核心,以政府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撬动银行贷款为手段,精准创设金融扶贫政策,精准对接金融扶贫对象,创新金融扶贫体制机制,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贫困户都能获得便捷的贷款,让每一个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经济主体都能得到金融支持,为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工作目标

1.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按照“产业带扶贫、扶贫促产业”的总体要求,围绕我市确定的特色农业种植、畜牧养殖、光伏、电商、旅游等五大产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高产业规模和效益,增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带动能力。

2.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按照筹集2亿元风险补偿金的目标,通过增信放大10倍后可投放“扶贫贷”20亿元。按照5万元带动一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标准,力争带动4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

(三)工作原则

1.精准扶贫原则。把“扶贫贷”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发挥“扶贫贷”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脱贫。

2.市场运作原则。“扶贫贷”业务经营管理遵循“政府推荐、银行评审、择优支持、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完善信贷服务,强化风险防控,推动“扶贫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3.贫困户主体原则。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对相关程序和政策的知晓度。充分尊重建档立卡贫困户选择发展项目、申请贷款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依托“扶贫贷”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二、工作内容

(一)筹集“扶贫贷”风险补偿金

由市、县(市)区政府共同筹集风险补偿金,为贷款对象在农行的信贷业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风险补偿准备。

1)两方出资、统一管理。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分别出资,统一存入市农行指定账户。首期筹集5000万元风险补偿金,其中,市本级筹集2000万元,5县(市)各筹集500万元,两区各筹集250万元,“扶贫贷”风险补偿金总额力争达到2亿元。

2)按需增信、比例存储。除首期风险补偿金需一次性缴存外,风险补偿金的实际缴存可按贷款需求由各县(市) 区分批注入,除第一批外不限具体额度。

3)风险共担、及时补充。市本级及县(市)区财政分别出资存入农行作为扶贫补偿基金,农行按照放大10倍的金额发放贷款,并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若在协议期限内相关借款主体资金需求较大,扶贫补偿基金额度和贷款额度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市政府和市农行协商一致,可以追加扶贫补偿基金额度,农行按约定比例投放贷款。

“扶贫贷”出现风险坚持共担原则,“扶贫贷”产生不良需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时,对农户贷款,农行承担风险比例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0%,其余部分由政府扶贫补偿基金承担;对中小微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政府扶贫补偿基金承担贷款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扶贫贷”对象

“扶贫贷”贷款对象为符合中国农业银行相关贷款单项产品办法规定的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般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等相关借款主体。贷款对象要积极实施扶贫开发项目,为如约偿还“扶贫贷”提供有效保证,并承担贷款风险。

1.建档立卡贫困户:指纳入全市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贫困户。

2.一般农户: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有拉动和带动作用的农户。

3.专业大户:指从事种养业或其他与农业相关的经营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家庭农场: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租赁、承包或者自有农村土地上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农民专业合作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6.中小微企业:中型、小型或微型的企业客户,其中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三)“扶贫贷”要素

1.贷款方向。“扶贫贷”资金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服务业、服务业等与三农相关的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体用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不得挪作他用。   

2.贷款额度。“扶贫贷”贷款额度起点1万元。贫困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一般农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对单户借款人贷款金额不超过扶贫补偿基金实际到账额的10%。对经营较好且对扶贫拉动较大的客户,如贷款需求额度超过扶贫补偿基金10%的,可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3.贷款期限。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自然人客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含),对效益较好、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拉动作用较大,且符合农行相关单项贷款产品规定的,可一事一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4.贷款利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可以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贴息。其它贷款对象的贷款利率由农行按照授权自主决定利率上浮比例,给予最优惠价格。

5.担保方式。“扶贫贷”业务以政府增信风险补偿金担保。除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贷款外,对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其它农户贷款农行承担风险部分及法人客户贷款,均需落实其它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同时,农行可视风险情况,要求贷款对象追加提供县(区、经济区)、乡(镇)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民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林权证、大棚、鱼塘、恒温库、低温库、畜禽圈舍等农业设施相关权属证书,相关权属证书参照农行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6.还款方式。“扶贫贷”可按客户类别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等,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

7.带动方式。除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贷自营的项目外,其他帮带客户按照5万元贷款额度带动一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标准,力争带动4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

(四)“扶贫贷”流程

1.基本流程。由各县(市)区政府提供“扶贫贷”客户“推荐表”,提交相应属地的农行经营行→农行初步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通知客户→客户申请→ 农行受理→经营行调查、评级、(分类)、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或有权审批行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信用收回(如出现逾期,启动违约代偿机制并持续清收,直至处置终结)。农行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客户申请到发放贷款的流程。

2.工作流程。“扶贫贷”业务按照先评级、授信,后用信的方式运作,实行授权、授信管理。评级、授信与用信可一并调查、审查和审批。各县(市)区推荐的“扶贫贷”业务由当地县域支行负责受理;朝阳市辖各区推荐的“扶贫贷”业务由所推荐客户所在区的城区支行负责受理。

1)各乡镇(场、街)筛选优质客户,按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将“扶贫贷”客户推荐表报送县(市)区扶贫办;

    2)各县(市)区扶贫办梳理各镇上报的客户推荐表,汇总后上报朝阳市扶贫办,同时报送县(区)农行;

    3)县(市)区农行接到推荐表后,将客户名单下发至县域支行三农经营中心(或城区支行对公经营中心,下同);

    4)县域支行三农经营中心按照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要求对名单客户进行调查。要求从事种植类客户需提供标准的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土地承包合同原件或土地承包台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5)县域支行三农经营中心结合调查情况,筛选出符合农业银行要求的客户,并将调查确认的客户推荐表逐级上报至朝阳市农行;

    6)朝阳市农行及各县(市)区农行将最终确认贷款客户名单分别反馈朝阳市扶贫办和各县(市)区扶贫办;

    7)朝阳市扶贫办、朝阳市农行对县(市)区扶贫办开展“扶贫贷”产品推广工作进行考核,同时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给予业务支持;

    8)各县(市)区扶贫办跟进督导乡镇(场、街)“扶贫贷”产品推广工作,并对推广成果进行考核。

(五)“扶贫贷”回收管理

1.贷款收回。“扶贫贷”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的,则“扶贫贷”业务流程结束。

2.启动代偿。贷款逾期后,经营行立即通知属地扶贫部门并下发逾期催收通知书,朝阳市扶贫办督促县(市)区、乡镇(场、街)政府扶贫主管部门与经营行共同进行清收。贷款逾期一个月仍无法偿付部分,农行有权直接扣划政府增信“扶贫贷”风险补偿金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并通知扶贫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扶贫贷”出现不良需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时,对农户贷款农业银行承担风险比例和补偿额度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0%,其余部分由政府增信扶贫贷风险补偿基金承担。承担比例及对法人客户贷款风险补偿按照《朝阳市金融扶贫风险金管理办法》执行。

3.贷款追偿。“扶贫贷”借款人因未按期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使用“扶贫贷”政府增信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政府扶贫办、财政相关部门及农业银行要做好保密工作,农行依法或受托对借款人进行积极追偿,对借款人追偿收回款项,按相关实现债权费用、农行风险承担的贷款本金、扶贫风险补偿金代偿的本息及费用的顺序受偿,多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

4.贷后管理及风险管理。农行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日常贷后管理。为防控风险,“扶贫贷”实施停复牌管理,当县(市)区支行不良贷款率达到1.5%时,要立即实施风险预警,不良率超过3%或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以及其他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停止本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到3%以内,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相关贷款业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扶贫贷”业务开展中的重大问题,“扶贫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指定专人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扶贫贷”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措施,纳入重要日程,及时足额筹集贷款风险金,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联动机制。建立“扶贫贷”联席会议制度, 政银双方密切配合,扎实有效推进“扶贫贷”业务健康发展。市扶贫办要抽调专人负责“扶贫贷”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本级“扶贫贷”风险补偿金,督促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时足额上缴“扶贫贷”风险补偿金。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推动银行部门如约发放贷款。市人民银行要运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适当增加银行信贷规模。朝阳银监局对合作银行“扶贫贷”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和核销效率。市人社局负责将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贷款对象纳入贷款贴息范围,落实贴息政策。市农行要做好“扶贫贷”项目调查、评估和贷款发放工作。

(三)强化考核,严肃纪律。强化“扶贫贷”工作考核,将“扶贫贷”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考核体系,每月由农行提供贷款发放情况,市扶贫办及时进行通报,每季度考核一次,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扬,并加大业务支持力度,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工作落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解决。考核由市扶贫办、市金融办、朝阳农行共同组织实施。“扶贫贷”发放后,县(市)区、乡镇(场、街)政府要协助银行开展贷款管理工作。乡镇(场、街)政府要对取得“扶贫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保障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的公信力。各县(市)区财政、扶贫、农行分支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贷”的定期检查,严肃“扶贫贷”贷款使用与管理纪律,严禁出现挤占挪用“扶贫贷”资金、弄虚作假、发放人情贷款以及违规使用贷款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贷款资格且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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