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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金子淇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7日 来源:鞍山市政府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621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编好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2号)精神,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1670号)要求,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由于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就读高等院校等,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远远超过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绝对生活贫困家庭。

    第三条 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救助急难,保障基本,兜住底线;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分层,公平公正。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监管,市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扶贫办和残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民政部门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审批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具体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三)申请救助之前的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就读高等院校,导致其家庭刚性支出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人员,具体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家庭刚性支出包括因患重大疾病刚性支出、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刚性支出和就读高等院校刚性支出。因患重大疾病刚性支出是指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按有关规定实施转诊治疗的重病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统筹合规部分实际支出;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刚性支出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导致的实际支出,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走访、调查、第三方提供证明等方式认定;因就读高等院校刚性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就读全日制大专或本科院校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依据就读院校所在城市类型,一、二线城市每人每月按照500元核定,三、四线城市每人每月按照400元核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或终止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证明,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状况、收入状况,不配合或拒绝相关部门工作而导致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按照规定履行收入、财产报告义务的。

(二)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标准15倍的。

(三)拥有四轮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大型农机具等机动车的。

(四)家庭成员人均存款数额或有价证券金额超过当地城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五)因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收入而导致家庭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按照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代理申请救助委托书》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状况。

(四)婚姻状况。

(五)就业状况。

(六)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情况。

(七)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

    第九条 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做出审批决定。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放《鞍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对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保障金。

(一)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收入低于家庭刚性支出费用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患重大疾病本人、在校生、事故当事人全额救助。

(二)差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患重大疾病本人、在校生、事故当事人救助。

    第十一条 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期限为12个月。对在保障期内持续发生家庭刚性支出且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保障期限并在延长期内调整保障金数额。

    第十二条 对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实施以下专项救助。

(一)资助参保参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转诊治疗的患重大疾病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统筹合规部分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

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依据申请人持有的上一年度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等相关证明给予救助。

(三)取暖救助。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每年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取暖救助补贴;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每年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取暖救助补贴。

    第十三条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在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或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

    第十四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依据上述救助类别,分别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依据申请人户籍性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按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7:3比例配套,农村按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5:5比例配套。

    第十五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有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落实救助政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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